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12月12日电 2018年7月6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生兜底保障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坚持人人尽责、人人享有,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完善公共服务体系,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良好的社会秩序,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到2035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李克强总理强调,为人民群众提供比较充裕的公共产品和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让老百姓过上好日子,是政府的重要职责;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民生投入,保住基本、兜住底线,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发展差距。
“十二五”和“十三五”时期,我国先后制定并实施了两部国家级基本公共服务规划,在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覆盖全民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基本建成,各级各类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持续改善,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清单项目全面落实,保障能力和群众满意度逐步提升,但是仍然存在着发展不平衡不充分、质量参差不齐、服务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不适应等问题。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明确国家和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质量水平和支出责任,以标准化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是新时代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对于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不断增进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一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在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力度的同时,又充分考虑各地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和财政承受能力,不作出脱离实际的福利承诺。二是兜住底线,保障基本。明确政府兜底保障的标准与水平,促进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织密扎牢民生保障网。三是统筹协调,动态调整。既坚持中央统筹,又赋予地方一定自主权,因地制宜细化完善地方具体实施配套标准,推动标准水平衔接平衡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四是政府主导,多元参与。突出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保障中的主体地位,同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基本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五是创新机制,便民利民。以服务半径和服务人口为基本依据,统筹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和共建共享,推进信息化应用和“一站式”办理,提高经办机构标准化服务管理水平,使群众能够便捷享有各项基本公共服务。
问: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在近期和远期要实现哪些目标?
答:《指导意见》明确了“十四五”末和到2035年两个时间节点的具体目标。到“十四五”末实现近期目标,即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理念融入政府治理,标准化手段得到普及应用,系统完善、层次分明、衔接配套、科学适用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全面建立。到2035年实现远期目标,即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
问: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包括哪些层面?具体要求有哪些?
答:《指导意见》按照系统性、层次性和协调性的要求,从国家、行业、地方、基层服务机构4个层面,构建了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总体框架。
其中,国家层面主要以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为统领,制定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向社会公布服务项目、支付类别、服务对象、质量标准、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等。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各行业领域发展特点,制定各行业领域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实施方案,系统梳理并修订完善现有标准规范,加快制定一批急需短缺的标准,完善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服务管理等软硬件标准要素,提出促进标准落地实施的保障措施。地方政府依据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以及各行业领域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空间布局、人口结构和变动趋势、文化习俗等因素,经与国家基本公共服务相关规划和标准衔接并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后,制定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具体实施标准。直接面向服务对象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严格执行各级各类标准规范的基础上,按照方便实用、清晰明了、简单易行的要求,结合实际建立服务指南、行为规范、质量承诺、服务记录追溯、服务绩效评价等制度。
问:地方政府在制定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具体实施标准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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