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南宁12月17日电 (林浩 孙晓梅 丘毅)12月17日,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广西台湾工作办公室原主任、广西政协港澳台侨和外事委员会原副主任刘侃受贿一案,公诉机关指控其受贿人民币460万元。本案是广西监察委成立后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案件。
南宁市检察院指控:2005年至2016年,刘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广西台湾同胞服务咨询中心主任秦某、桂林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董事长吴某等单位和个人在业务承揽、工作安排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其中,刘侃帮助吴某参选广西桂台经贸文化交流协会副秘书长并明确该公司为对台业务指定机构。
图为刘侃在庭审现场 吴斌 摄
事后,刘侃直接或通过妻子徐某先后7次收受秦某给予的财物140万元,先后11次收受吴某给予的财物320万元,用于炒股、经营相关业务。
公诉机关认为,刘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刘侃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刘侃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该案将择期宣判。(完)
相关阅读
赞助商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