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他人货物冒充自产货物出口,骗取出口退税4.2亿余元,多名被告人辩称这样做“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果然如此吗?
揭开“自营出口”背后的骗税真相
姚雯/漫画
近日,河北省高级法院对河北兴弘嘉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兴弘嘉公司)等涉税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兴弘嘉公司、成武古泰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等单位与郭某、施某、彭某等十余名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至此,河北省首例生产型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案尘埃落定。
成立专门办案组
“‘7·15’兴弘嘉公司特大骗取出口退税案是2014年7月15日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督办的一起案件。案件由衡水市法院一审判决后,兴弘嘉公司等两家单位、郭某等十几名被告人提出了上诉。”河北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刘斐介绍说。
2010年11月至2014年7月,以被告人郭某、施某为首的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团伙,以兴弘嘉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为平台,接受福建、广东、山东、河南等20余个省市、300多家企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购买报关单证假报出口,骗取出口退税高达4.2亿余元,给国家造成巨额损失。该案涉及面广,人数众多,层级复杂,多种犯罪相互交叉,涉案金额之大全省罕见。
2017年7月,河北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受理了此案。案件涉及两被告单位、27名被告人,共涉及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等6项罪名,1224册卷宗堆满了整个会议室。此案引起河北省检察院领导高度重视,指示专门成立检察官办案组,确保办案效果。
当时,《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落实司法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虽已施行,但没有成功实践的经验。而本案检察官办案组的成立,成为新办案机制实践的突破口。公诉一处为组建办案组,打破原有内设机构和办案单元的限制,由副处长刘斐担任主办检察官,挑选有承办专案经验的检察官张继辉和出庭业务能力强的检察官助理高晓梅、王晓薇组成了兴弘嘉案检察官办案组。
在办案分工方面,主办检察官负责案件总体质量和外联协调,检察官负责案件审查分工和骗取出口退税核心主犯,检察官助理按犯罪集团结构分别协助审查下游虚开和单证犯罪事实。优秀的人员配备和科学的职责分工,成为案件攻坚克难的先决保障。办案组首先将案卷重新排列、逐一登记,梳理出以兴弘嘉公司和郭某为核心的辐射点,以五大分支的涉案人员为枝干,以开票买卖单证、买卖外汇、申报退税四个骗税环节为脉络的证据体系。
在对证据进行全面覆盖审查的基础上,办案组也没有忽视案件的细微之处。办案组先后3次向公安机关发出《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的通知书》,查明了关键电子数据、物证来源的合法性;讯问上诉人过程中充分保障诉讼权利,确保公安机关取证无瑕疵;及时发现上诉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情况,与省法院、深圳市检察院协调完成讯问,严防办案风险。通过对全案审慎细致的审查,办案组如期完成了工作计划,并形成了近30万字的综合性审查报告和10余万字的庭审预案。
多方走访专业咨询
办案检察官介绍,出口经营权分为传统的自营出口权(含视为自产产品出口)、外贸代理出口权和新兴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贸综服企业)出口。本案是实践中少见的具有自营出口权的生产型企业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件,涉案企业是否具有代理出口经营权或贸易综合服务企业出口权,成为案件的焦点问题。
郭某辩称兴弘嘉公司是贸综服企业,具有自营出口权。该公司以自营名义代小微企业出口货物并办理相应退税手续,符合我国现行法律及政策规定,也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被告单位及其个人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该辩解因具有专业性而令人迷惑。
为充分了解我国出口相关政策背景,办案组先后走访了河北省商务厅与石家庄海关。了解到省商务厅对外贸企业已由管理转为宏观政策指导,海关部门虽对货物出口监管进行了详细解析,但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相关问题,涉税问题的迷惑依然未解。大家调整思路,向原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进行了多轮专业咨询,办案组明晰了出口报关及退税程序。经了解,国家为了增强企业竞争力,扩大出口创汇,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即对出口货物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一般以自营出口和代理出口两种形式从事对外贸易:具有自营出口权的生产型企业只能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或视为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具有出口权的中小型生产企业可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专门为中小型生产企业出口提供物流、报关、信保、融资、收汇、退税等服务的企业)代理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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