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月3日电 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检察机关部分侦查权被保留。针对为何将这部分权力放到负责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第五检察厅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童建明3日对此作出解释。
国新办3日上午举行新闻发布会,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首席大检察官张军,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童建明介绍最高人民检察院改革内设机构,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有关情况。
会上,有记者问到,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保留了检察机关部分侦查权,我们注意到,这部分权力放到负责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第五检察厅,而不是负责职务犯罪检察工作的第三检察厅,这样的设置是出于怎样的考虑?
童建明表示,刑诉法修改保留的这部分侦查权主要是针对司法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益、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总共14类犯罪。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这14类犯罪的侦查权,首先是对检察机关的高度重视,也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需要。对于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特别是履行诉讼监督来讲,是一个有效的手段。之所以把这个只能放在第五厅,有两方面的考虑:
一是刑事执行检察厅主要职责是对看守所和监狱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这一类司法人员犯罪很多都与看守所和监狱的这些活动相关联,比如刑讯逼供罪,就可能发生在看守所,司法人员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很多司法人员犯罪都和看守所和监狱有关联。把这一类犯罪由负责执行监督的第五检察厅来负责侦查,有它的便利性。
二是刑事执行检察也在改革。过去在看守所和监狱主要是派驻检察,去年开始,在派驻检察的基础之上,推行了一项改革,叫巡回检察。对监狱,根据监督的需要,在派驻检察的基础上,组织专门力量去巡回检察,目的是为了改变过去派驻检察的弊端。因为派驻以后长期吃住在一起,容易被同化,对有些问题可能视而不见。改成巡回以后,有利于更加深入地去发现监狱存在的问题。经过半年多的试点,巡回检察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发现了一些过去不曾发现的问题,这对于推动监狱刑罚执行活动、严格依法、扩大刑罚执行的效果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相结合,这是执行检察现在的一个监督模式。巡回检察的优势有它的灵活性和机动性,把职务犯罪侦查放在第五检察厅,是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来负责,因为它有一支巡回的力量,有机构灵活性,有案件的时候办案,没有案件的时候巡回,也有利于机构更好地组织力量来推进这项工作。
童建明介绍,最高检从机制上还有一个改变,这14类犯罪,要求原则上由市一级检察院来立案侦查,基层检察院发现这类案件线索的时候,要报市级检察院来立案侦查。当然市级检察院也可以把案件交由下级检察院来侦查,或者由基层检察院协助侦查,它的主导权在市级检察院。这是考虑这类犯罪从前几年的情况来看,总量不大,一年四五百件,市级检察院就有四百多,基层检察院数量不多。再就是司法人员犯罪相对来讲比较复杂、比较敏感,司法机关内部的人员犯罪,提到上一级检察院来侦查,从一定意义上来讲是为了保证这项工作的规范,同时也为了排除可能出现的一些干扰和阻力,有助于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好这项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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