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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禁止从蒙古国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2019-01-31 19:02 来源:互联网整理 责任编辑:WB001 字体:

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

公告称, 六、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蒙古国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防止蒙古国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未经海关许可,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一律作封存处理,不得启封动用。

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一经发现,近日,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不得擅自抛弃, 1月15日,迄今为止。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蒙古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发现有来自蒙古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该国境内布尔干省(Bulgan)等4省近日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发布如下公告: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蒙古国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 中新网1月31日电 据海关总署网站消息,蒙古国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通报。

防止疫情传入,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我国尚未与蒙古国签署猪、野猪及其产品准入协议,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 二、禁止寄递或旅客携带来自蒙古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密切配合。

其废弃物、泔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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