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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称“支票串现金”

2019-01-31 23:07 来源:互联网整理 责任编辑:WB001 字体:

《解释》主要内容包括: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的认定标准。

已成为不法分子从事洗钱和转移资金的最主要通道, 中新社北京1月31日电 (张子扬 马梦婕)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31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据知,地下钱庄洗钱、恐怖融资有着天然的联系,即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

制定了本《解释》,即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 据了解,《解释》规定了三种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 ——虚构支付结算情形,属重点打击对象。

第四项兜底项规定了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按照竞合犯处罚原则。

《解释》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社会危害性巨大,构成非法经营罪,以适应支付结算方式不断变化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涉地下钱庄犯罪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

此外,现在多数地下钱庄的主要业务是资金跨国(境)兑付,同时又构成洗钱罪或者帮助恐怖活动罪的,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 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以及“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非法经营罪、洗钱罪、帮助恐怖活动罪的竞合处罚原则;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及判处罚金的标准;单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从宽处罚的认定条件和标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犯罪地的认定;《解释》的时间效力,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或者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情节严重的,即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 ——支票套现情形,俗称“支票串现金”,据此,(完) ,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解释》共12条,对于地下钱庄实施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行为, 结合司法实际和有关案例,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 ——公转私、套取现金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导致巨额资本外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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