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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检察官调查核实检察建议不得采取强制性措施

2019-02-26 16:16 来源:互联网整理 责任编辑:WB001 字体:

  中新网2月26日电 据最高检网站消息,最高检26日发布《人民检察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提到,检察官可以采取七种措施对检察建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进行调查核实时,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性措施。

 

  七项措施包括:

  (一)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

  (二)向当事人、有关知情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了解情况;

  (三)听取被建议单位意见;

  (四)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

  (五)委托鉴定、评估、审计;

  (六)现场走访、查验;

  (七)查明事实所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规定》要求,检察官一般应当在检察长作出决定后两个月以内完成检察建议事项的调查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及时办结。检察官调查核实完毕,应当制作调查终结报告,写明调查过程和认定的事实与证据,提出处理意见。认为需要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起草检察建议书,一并报送检察长,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提出检察建议。经调查核实,查明相关单位不存在需要纠正或者整改的违法事实或者重大隐患,决定不提出检察建议的,检察官应当将调查终结报告连同相关材料订卷存档。

  《规定》指出,检察建议书正式发出前,可以征求被建议单位的意见。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提出异议的,检察官应当立即进行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及时对检察建议书作出修改或者撤回检察建议书;异议不成立的,应当报经检察长同意后,向被建议单位说明理由。

  《规定》提到,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督促和支持配合被建议单位落实检察建议。督促落实工作由原承办检察官办理,可以采取询问、走访、不定期会商、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并制作笔录或者工作记录。

  被建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经督促无正当理由不予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经检察长决定,可以将相关情况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通报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等,必要时可以报告同级党委、人大,通报同级政府、纪检监察机关。符合提起公益诉讼条件的,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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