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给职务犯罪调查带来哪些变化
——访中国人民公安大学陈刚教授
大数据带来了生活、工作、思维方式的根本变革,也给职务犯罪调查工作带来深远影响。在大数据时代,传统的“由供到证”的职务犯罪调查模式正在向主动型、精确型、技术密集型调查模式转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就大数据在职务犯罪调查中的应用问题采访了中国行为法学会侦查行为研究会副会长、公安部特邀刑侦专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陈刚。
问:大数据运用对纪检监察工作有什么意义?
陈刚:随着信息技术和人类生产生活交汇融合,互联网快速普及,全球数据呈现爆发增长、海量集聚的特点。2017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进行第二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大数据发展日新月异,我们应该审时度势、精心谋划、超前布局、力争主动”。
谁掌握了数据,谁就掌握了主动权。随着信息化发展进入新阶段,信息技术和大数据分析手段有助于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线索、固定证据,给纪检监察工作插上科技的翅膀,提高工作效率。在职务犯罪案件日趋智能化、隐蔽化、复杂化的时代背景下,职务犯罪调查工作应该注重数据引导,这是必然选择,也是大势所趋。抓住大数据发展的时代机遇,开创工作新局面,是纪检监察机关必须解答好的时代课题。
问:职务犯罪调查需要哪些大数据?
陈刚:职务犯罪调查需要的数据,既包括职务犯罪调查机关的内部信息资源,也包括社会信息资源。通常来说,职务犯罪大数据,就是与职务犯罪活动有关的人、事、物等情况和线索,及其分析研究成果,包括人员有关情况、案件有关情况、物品有关情况、组织有关情况、线索有关情况等。这些信息都可能蕴含着有价值的线索,是职务犯罪调查的基础数据。在职务犯罪调查工作中,我们通常需要对五大类信息资源进行收集,具体包括互联网开源信息数据、社会公共信息数据、案件线索信息数据、涉案电子取证数据、职务犯罪调查基础信息数据等。
问:纪检监察机关如何获取大数据?
陈刚:纪检监察机关要积极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沟通,整合已有的信息资源,建立社会数据信息的收集渠道,搭建各数据平台之间的联合机制,实现数据信息资源的共享与利用。一方面可以利用网络爬虫技术,自动抓取互联网上行政机关公开的组织架构、人事变动等各类政府信息,并整合存储于数据平台中;另一方面,开通用于专项查询的专用数据接口。
问:在职务犯罪调查工作中,如何分析大数据?
陈刚:大数据背景下,职务犯罪调查工作逐渐摆脱了主要依据经验提取线索进行初核的传统模式,逐步实现对全体数据进行比对与碰撞,从而自行发掘数据间的潜在价值,为调查找到科学依据。在职务犯罪调查工作中,大数据分析的重要方法之一是预测性分析。传统的情报信息带来的是个案的犯罪线索和犯罪证据,大数据背景下,我们可以通过数据挖掘各相关因素的规律,从而在宏观层面,发现犯罪规律,构建特殊行业的预防犯罪模型,起到预警和减少职务犯罪行为的作用,使职务犯罪预防的模式更加智能化。
在调查活动中,调查人员可以对与案件相关的人、事、物、时、空等要素进行处理,运用网络信息挖掘的基础技术,如数据抽取、聚类分析、关联规则发现、分类发现以及时间和空间序列模式等分析方法开展调查工作。当前在职务犯罪调查中已经利用互联网中的数据搜索、即时通讯工具、话单信息查询以及空间位置信息查询等手段,辅助和引导调查工作。大数据将越来越有效地运用到职务犯罪调查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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