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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撤无常行政处罚书岂能成儿戏

2018-12-16 07:20 来源:互联网整理 责任编辑:WB001 字体:

  本报记者 韩宇

  “原本举报邻居‘擅自违法凿拆楼板,私装楼梯和电梯’,不曾想引火烧身自己反成了被举报人。”说起最近的遭遇,大连海事大学法学教授王利民一脸无奈,“案件处理拖拖拉拉、程序混乱、事实认定漏洞百出。法律文书下了撤、撤了又下,反反复复。仅最终处罚决定书就先后制作四份,下达三份,撤销两份。”

  身为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辽宁省法学会民法研究会会长的王利民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作为一名法律学者,对自己所经历的这场“官司”,有点“看不明白”。

  2018年4月6日,王利民就其邻居擅自违法凿拆楼板,私自改建楼梯口后安装楼梯和电梯、破坏房屋承重结构一事,向大连市高新区行政执法局实名举报。其举报虽然最终有了处罚结果,但过程离奇,他自己还反成了被举报人。就此事,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

 

  同一违法行为三份处罚决定

  2015年10月,王利民以女儿名义购买了位于大连市高新区的云川园(橡树庄园)58-2号房屋(四层四联排)。

  据了解,58号联排别墅根据规划设计在空间布局上,1号与2号、3号与4号的楼梯口,分别隔墙相对,均与本户和相邻户的起居房间保留一定的空间距离,以避免楼梯和安装电梯的使用可能给各方造成影响。

  王利民在装修过程中发现,相邻的58-3号业主管某某在装修时改变了房屋的规划设计,在原楼梯口之外的相反位置,即与自己房屋的各层起居房间隔墙直接相邻的部位,擅自凿拆楼板,私自改建楼梯口,并安装楼梯和电梯。

  王利民告诉记者:“擅自凿拆楼板是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建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不仅危害房屋安全,而且严重损害了我本人的相邻财产权益,隔壁上下楼的声音严重影响了我家的起居生活,于是我进行举报。”2018年4月6日,王利民就其邻居管某某违法行为向高新区执法局实名举报。案件由龙王塘执法大队负责执法,承办人为李宏伟。

  据了解,当天下午,执法人员来到小区了解情况,同小区物业经理王雷一同进入管某某房屋的装修现场,发现电梯已安装完毕。管自称,其涉及举报内容的装修行为,已经事前与邻居王利民进行了沟通,并得到王利民、小区物业及开发商三方的口头同意,其改建行为是在征得以上三方同意后才实施的。

  4月18日,执法人员再次到小区物业公司了解情况并下达《调查通知书》。王雷介绍,王、管两家已是矛盾重重,虽一直从中调解,但没有效果。

  经调查,5月4日,高新区执法局向管某某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5月21日,下达《期限拆除决定书》。

  6月21日,王利民从龙王塘执法大队队长牛学仁处了解到,高新区执法局法制处审核认为:“限期拆除决定”因“无法律根据”而需要撤销。

  7月6日,管某某在先前调查中已经承认没有施工图纸的情况下,开始向执法局提供补造的“图纸设计方案”。

  7月10日,高新区执法局就管某某“擅自凿拆楼板”的违法性,书面向区规划城建局征询意见,在得到该局“施工图纸依法应当履行审查批准手续”的复函后,第二次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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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6日,执法人员以“留置”送达的方式将《拟行政处罚告知书》张贴在管某某家的车库门上,而在该告知书中原有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和“罚款柒万伍仟元”两项决定内容变成了“柒万伍仟元整行政处罚”一项。在王利民的要求下,执法人员当日对告知书进行了更正与替换,但是在违法事由上,“擅自凿拆楼板安装电梯和楼梯”变成了“安装电梯”一项。

  对此处罚意见,王利民认为不妥,又多次与高新区执法局交涉。9月17日,高新区执法局又作出《关于管某某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的处罚决定》。“但这一决定在事实认定上暗藏猫腻——‘管某某在室内安装电梯过程中,砸凿拆除楼板两处,面积均为长1.5米、宽1.1米’。”王利民告诉记者:“此案的违法事实是,邻居管某某在装修过程中砸凿拆除楼板安装‘电梯和楼梯’,且凿拆楼板的面积在长3米、宽2米以上。处罚决定不论是逻辑前提还是事实认定,都是错误的。”

  在王利民强烈要求和大连市纪委的过问下,10月24日,高新区执法局最后不得不更改了对管某某处罚决定中的事实认定。

  此时,案件执法已经延宕6个多月。

  举报人引火烧身反被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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