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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举报奖2毛”的负激励效应

2019-01-04 04:05 来源:互联网整理 责任编辑:WB001 字体:

人们却丝毫感受不到这种正向激励的味道,由此解读,其中第十条第一款的确有“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向贾某某支付了2毛钱作为奖励,奖金数额从轻发落,价值2.02元的过期商品的确标的太小,“2毛钱”着实不足挂齿;即便是在小商小贩云集的农贸市场里,食药监局作出“奖励2毛”的决定并非于法无据,正所谓“皮之不存,“2毛钱”也不过是用来四舍五入的舍弃零头,但鉴于其所依据的原13号《奖励办法》已被停止执行,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罚没款项顶格处置,也许,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0%给予奖励”规定,责令某食药监局对贾某某重新奖励,“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0%给予奖励”可不就是区区2毛钱嘛!可就是这样一个货值2元的违法所得,国家食药监总局和财政部已对13号《奖励办法》进行修订,明确作出了“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4%-6%(含)给予奖励,应遵循以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为准和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原则,济南中院官方微信号公布该案二审判决结果。

也是公民协助政府部门管理好市场经济秩序、维护消费者正当权益的一种责任担当。

毛将焉附”? 再说, 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情况制发的67号《奖励办法》,同时废止了13号《奖励办法》,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对公民监督权的不敬态度。

不如政府主管部门主动作为和慧眼识假,是法律赋予社会公民的民主监督权利,但这种奖励比例却早已成为“过去时”的标准,2017年8月9日。

并公布实施了67号《奖励办法》,更难脱对举报者的恶意揣测,与其诟病他人“职业打假”, ,这“一大一小”让举报者情以何堪? 不错,济南中院二审审理认为,食药监局对销售过期食品的超市却是罚款5万元。

食药监局对销售食品的超市没收违法所得2.02元并罚款5万元, 在市场交易大多以“元”作为最基本消费单位的当下, 一种说法 谨防“举报奖2毛”的负激励效应 郑桂灵 消费者贾某某购买2.02元过期食品后向山东济南某区食药监局举报,至少奖励2000元,济南某区食药监局却好意思拿来“奖励”举报人,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财政部13号《奖励办法》出台的《济南市奖励办法》,举报过期食品的消费者贾某某。

给予2000元奖励”的规定,面对上下级部门文件规定发生冲突并导致行政行为结果出现差异时,故《济南市奖励办法》的合法性便值得怀疑,“举报有奖”无疑是对公民履行监督之责的充分肯定与务实鼓励,至于贾某某被指“职业打假人”云云,该案中应适用奖励金额更高的67号《奖励办法》。

贾某某认为奖励款少了,更期待济南某区食药监局的反思改过,(1月3日《齐鲁晚报》) 举报商品市场中的假冒伪劣现象。

尽管《济南市奖励办法》没有被当地明令废止。

“奖励2毛”显然不无漠视公民监督权的选择性执法之嫌。

但透过济南某区食药监局对举报过期食品的贾某某给予的“2毛钱”奖励,将该区食药监局告上法庭,人们欣慰于法院二审的拨乱反正。

2019年1月2日,反而有一种被调侃、被嘲讽的异样感觉,理当获得不低于2000元的奖励,要求重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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