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王浩熊)因认为山东一教育公司冒称与其合作办学,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东方公司)起诉对方,索赔经济损失104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定该公司赔偿新东方8万元。双方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昨日获悉,山东高院已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教育公司应赔偿新东方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济宁运河公司开设济宁新东方学校,侵犯了新东方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新东方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查明,济宁运河公司在济宁新东方学校网站中宣称,济宁新东方学校隶属于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由山东运河教育集团投资成立,且教材编撰以及教学管理方面与全国新东方分校完全一致,并在“济宁新东方学校”网站、学校门头及内部装修、广告牌、招生宣传资料等多处使用了新东方公司的上述注册商标标识。此外,济宁新东方学校还宣传其开设了多种教学培训项目,其中1对1培训收费每节课从80元至190元不等。
法院审理认为,济宁运河公司自2013年5月起即存在侵害新东方公司商标权的行为,侵权时间较长,且获利较高。一审法院确定的8万元赔偿数额明显偏低,未充分考虑上述因素,故酌情调整为济宁运河公司赔偿新东方公司50万元,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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