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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公务员考第一后落选 起诉一审被驳二审继续审

2019-02-17 13:23 来源:互联网整理 责任编辑:WB001 字体:

  湖北女子公务员考第一后落选,提诉讼一审被驳二审指令继续审

  笔试、面试总成绩第一名,却没有被湖北省国家保密局录用,这是湖北某地级市公务员夏敏(化名)此前报考省公务员时的亲身经历。针对夏敏的信访,湖北省保密局2018年1月15日书面回复称,没有录用她,是因为被录取同志“在岗位适合度方面更好”,希望她能正确对待组织的挑选和决定。

湖北省保密局给夏敏(化名)的信访问题回复 澎湃新闻记者 周琦 摄

  信访无果后,夏敏状告湖北省保密局。2018年9月30日,武汉市武昌区法院作出行政裁定,认为夏敏将湖北省保密局列为被告错误,并驳回其起诉。此后夏敏委托律师提起上诉。今年2月15日,夏敏的代理律师、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朱虹告诉澎湃新闻(),1月20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终审裁定,撤销武昌区法院的行政裁定,指令武昌区法院继续审理此案。

  总成绩第一未被录用

  2016年湖北省公务员招考,夏敏报考了湖北省保密局宣传法规处科员职位,此职位招录1人。

  《湖北省部分省直单位2016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考试成绩折算汇总表》显示,夏敏位列第一名,笔试面试总分79.1125分;第二名潘某,笔试面试总分78.8950分。武汉中院终审裁定书披露,2016年9月7日,夏敏进行了体检。同年12月9日,湖北省委组织部对湖北省保密局拟录用人员进行了公示,拟录用人员为潘某。2017年2月7日,湖北省委组织部作出鄂组干函[2017]4号《关于同意录用潘某为公务员的函》。

  2018年1月15日,湖北省保密局向夏敏作出《信访问题回复》;同年4月3日,湖北省委组织部作出鄂组干〔2018〕198号《关于录用潘某为公务员的通知》。湖北省保密局给夏敏的《信访问题回复》称,你报考我局公务员,并最终进入考察阶段,体现了良好的综合素质和水平。由于与你一同进入考察的另一名同志,在岗位适合度方面更好,经过慎重决定并按程序报上级批准,录取了另一名同志,希望你能正确对待组织的挑选和决定。

  夏敏对第二名“岗位适合度方面更好”的说法并不认同。公开资料显示,夏敏于2013年8月通过公务员招考以第一名的成绩进入某地级市政法委。而据其出示的两份保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显示,夏敏曾于2013年11月获湖北省保密局颁发的全国保密干部全员培训湖北省保密干部培训班成绩合格证书,以及某地级市国家保密局2015年6月颁发的涉密网络安全保密管理人员培训班成绩合格证书。

  夏敏说,2014年1月,业务培训合格后,她正式任机关保密员,负责本单位(含合署办公单位和下属事业单位)的保密宣传教育、制度制定、自查自评、保密员队伍管理、保密工作材料撰写、机要通信等。2016年1月,她所在的地级市保密局发文成立全市保密检查督查组,任命其为副组长。

  《湖北省部分省直单位2016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考试成绩折算汇总表》显示,潘某之前的工作单位为湖北某县人社局。

  起诉保密局被一审法院驳回

  考了第一名却落选,夏敏认为自己受到不公正对待,将湖北省保密局告上法庭。2018年10月8日,夏敏收到武昌区法院出具的(2018)鄂0106行初157号行政裁定书。武昌区法院认为,《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中,被告湖北省保密局是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的内设机构,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且公示、录用潘某的文件由省委组织部作出,湖北省保密局没有作出录用潘某的决定,因此原告将湖北省保密局列为被告错误。又因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是党委部门,上述行为无论是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的行为还是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批准的行为,均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武昌区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夏敏的起诉。

  夏敏不服,委托律师向武汉中院提起上诉。武汉中院终审裁定书显示,夏敏向该院上诉称,湖北省保密局是行政机关。湖北省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与湖北省保密局属于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前者为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的内设机构,后者为省直行政机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以不同的名义对外使用相应名称,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湖北省国家保密局不是国家行政机关犯了常识性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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