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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运盒子套路满满 有消费者认为“像赌博机”

2019-03-15 10:05 来源:互联网整理 责任编辑:WB001 字体:

  规制新业态乱象监管部门不应缺位

  幸运盒子套路满满消费者权益屡受损专家认为

□ 本报记者 徐伟 侯建斌 文/图

  近段时间,一款专门售卖“幸运盒子”的机器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各地商场,被商家自诩为新零售模式。

  在被年轻人热捧的同时,有消费者指出,“幸运盒子”里的大奖是否真实存在无人知晓,并质疑商家涉嫌通过夸大宣传欺骗消费者;也有消费者发现,个别“幸运盒子”在兜售三无产品,甚至有消费者认为这种机器更像一款赌博机,涉嫌从事博彩业务。

  对于这类所谓“新零售模式”应如何界定?“幸运盒子”的市场乱象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何更好地规范这一领域?为了弄清楚这些问题,《法制日报》记者近日采访了业内专家。

  实质是有奖销售

  目前市面上的“幸运盒子”,有“心愿先生”,还有“幸运测试机”“幸运福袋”等多款产品,盒子里除装有一个商品外,还有一张刮刮卡。

  对于这种新的业态究竟如何界定?是销售还是博彩?

  对此,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从性质上来看,这种模式应当属于有奖销售行为,而不属于博彩。无论盒子内的商品价格或高或低,其本质还是一种销售行为。但商家在进行有奖销售时,应当完整、公平、及时、准确地向消费者明示其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兑奖方式等事项。如果商家并无设置大奖而谎称有奖,或者对其所设奖的种类与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与总金额,奖品的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那就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那么,实施购买行为后,消费者能否退货?“答案是肯定的。”刘俊海告诉记者,既然属于销售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即消费者享有后悔权。

  对于新零售模式性质的认定,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王雷的观点与刘俊海不谋而合。他说,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实际上形成买卖合同,但“幸运盒子”的模式属于买卖合同与射幸合同的结合。

  何为射幸合同?王雷解释说,射幸合同通常可以与买卖合同、服务合同等结合,使得合同当事人的获益或者损失具有不确定性,以转移市场交易价格波动风险或者不确定事故发生的风险等。

  为便于理解,王雷给记者举例予以说明:“射幸合同的常见表现形式有期货交易、彩票买卖、有奖销售、保险合同等。”

  王雷补充说,“幸运盒子”自助售卖机给自动销售增加了趣味性、娱乐性,使得消费者能够买到的商品具有随机性和不确定性,能否“物超所值”,要凭消费者的运气,实际上是给买卖合同添加了射幸性。

  标识不明属侵权

  有商家承诺:盒子内每一款产品售价大于或等于30元。

  但记者调查发现,在各大电商平台均未见到这些产品的售卖信息,难以判断产品的真实价值。记者又从供货渠道了解到,这些产品的成本低于20元,而且有的产品标识不明,只有品牌商和代理商,没有注明生产厂家,甚至有的盒子内出现三无产品。

  “商家自说自话商品的价格,实际上涉嫌欺骗消费者。”刘俊海认为,商家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商品价值确实超过30元,显然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刘俊海告诉记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九条规定,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消费者不知情又无法选择,显然,公平交易权也受到侵害。

  对于“中奖”得到的这些生产厂家标识不明甚至是三无产品,消费者应向谁发起维权?刘俊海告诉记者,产品标识缺失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保障权、索赔权。如果这些商品使消费者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消费者有权向品牌商和代理商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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