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网红”虐杀动物必须追责
穿着丝袜、高跟鞋的女孩,口中念念有词,将一只小兔子置于高跟鞋下活活踩死……类似这种虐杀动物视频,被人在网上以每部数十元至数万元的价格贩卖,甚至还可以付钱“定制”。一个叫阿佳(化名)的女性,用高跟鞋踩踏虐杀乌龟开价500元,用阉割、剥皮等方法虐杀驴开价15000元。(11月26日《新京报》)
在网红经济越来越被人们关注,甚至被争相追捧的背景下,大部分人都想成为“网红”。但在吸引流量,博取关注、获取收益等因素刺激下,不排除一些人无视道德和法律,不惜靠贩卖奇葩、粗俗、恶俗、残忍的“网络表演”来牟取利益。制作并贩卖“美女虐杀动物”视频无疑属于突破良知和法律的行为,监管部门理当及时介入,叫停这些节目并追责涉事人员。
要知道,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任何民事行为均不能违反法律,不得侵害公序良俗和公共利益。同时,根据网络安全法,任何人使用网络均应遵守法律、公共秩序以及社会公德,不得传播暴力、淫秽色情等信息。
虽然我国没有相关法律明确禁止“虐杀”
动物,但如前所述,法律不禁止的行为不代表可以不受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的约束。这强调人们从事某种行为时不仅应依法,还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虐杀动物则显示出行为人粗鄙、残忍、野蛮、缺乏悲悯同情之心,属于病态、扭曲乃至反人类的现象。这显然突破社会良知和普通善良人的心理承受能力。如果放任此类视频通过网络广为传播,必将突破公众的朴素善恶观,加剧社会戾气。
此外,如果“虐杀”的动物属于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即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那么,这些“网红”的行为就可能属于非法狩猎。情节较轻的将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虐杀动物这一伤害公众良知、善良风俗和社会公德的行为不该成为法治社会的“网红”。对此,网络平台理当主动作为,及时采取技术措施删除、屏蔽相关视频和“贩卖”渠道,不充当违法失德行为的帮凶。互联网监管部门更应查处这种变态、扭曲的“网红”产品和背后的元凶,进而有效净化互联网生态环境。(河南法官 史洪举)
(责编:宋心蕊、赵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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