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滚动| 上海| 社会| 国内| 国际| 经济| 证券| 产经| 消费| 互联| 家电| 硬件| 科学| 明星| 影视| 综艺| 游戏| 信息|生活|旅游

刍议记者拒证权

2019-01-15 20:12 来源:互联网整理 责任编辑:WB001 字体:

记者拒证权诞生在百年前的西方欧美国家。作为一项法律权利,记者拒证权指的是在司法活动中,新闻记者拒绝提供消息来源的权利,其含义大致包括四个方面: 拒绝公开信息来源身份; 拒绝提供可能曝光消息源身份的信息内容; 拒绝接受询问; 拒绝接受搜查、扣押[1]。本文意在论述记者拒证权暗含的价值冲突问题;梳理从传统媒体到新媒体时代记者主体概念的发展问题;阐述记者拒证权在中西方之间的不同之处。

一、记者拒证权之价值冲突

记者拒证权存在内在价值冲突,其焦点主要集中在匿名消息源与新闻真实、新闻从业者职业伦理道德,新闻自由与公正审判之间。

从某种程度上说,记者拒证权成立的前提是新闻从业者诚实守信,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恪守新闻真实的底线。但在实际的新闻报道中,总有媒体从业人员违背新闻职业伦理道德,歪曲捏造甚至虚构报道。所以记者拒证权的建构暗含了双刃性:一方面,消息源是记者的“面包”和“黄油”,记者拒证权保护了新闻线人,维护人们的知情权;但另一方面,记者拒证权又为违背新闻职业伦理的媒体从业人员提供了隐秘的话语空间,导致虚假新闻泛滥,新闻媒体公信力削弱。美国新闻学者休·卡伯特森就曾说:“不署名的消息源被称作民主的安全网,也是良心的庇护所,但同时它也是那些懒惰、马虎的记者的拐杖”。

从司法审判过程来看,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冲突其实也就是事实真实和法律真实之间的矛盾。在审判中,法官追求最大程度的事实真相,如果记者从秘密消息来源得到的材料与具体案件相关,而法庭又无法从其他渠道获取可资判决的证据,若新闻从业者拒绝透露信息源,法官只得依靠其所获不完整的信息作出审判,此时事实真实与法律事实之间必然不相吻合,这有碍司法公正的实现。所以反对记者拒证权的观点认为记者不应享有拒证特权,记者应与普通人一样履行作证义务,否则会导致事实无法查清,不利于司法公正。由此可见,记者拒证权暗含了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博弈。

二、记者拒证权之主体界定

要给予记者拒证特权,首先要明晰“记者”这一概念。谁是记者?当这个特权在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发展起来时,记者的定义是相对清楚的:记者是为新闻媒介采集新闻的人。但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特别是随着新媒体的不断涌现,从前偏向职业传播主体的新闻主体观已发生变化,正在向共同主体观转变,即社会中的新闻不再由专业媒体所垄断,进入了“人人都有麦克风、个个都是通讯社”的众声喧哗时代,从“谁在业谁报道”变成了“谁在场谁报道”。基于此传播格局,记者身份去组织化和边界模糊化的特点日益突出,出现了新闻记者主体扩容的新问题。在此背景下到底该如何界定记者拒证特权的主体呢?

有学者认为记者拒证权出现的原因是为了维护信息流动的畅通性,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以及监督政府公权力的使用。据此来看,记者拒证权的主体就不仅仅是指传统新闻机构中的记者,而是拓展到只要其发布的信息有助于信息的自由流通、满足了民众的知情权、有效的监督了政府权力的实行就可以主张记者特权的保护。即记者拒证权的主体开始从新闻媒体从业成员向全体公民扩散,这个界定符合当前媒体的发展趋势,但是过于宽泛,会削弱法律的严肃性,扰乱传播秩序。对此笔者很认同冯建华的观点,他认为拒证权所指向的“记者”,既包括能够承担法律责任且具有编辑控制权的所有技术形态的媒介组织,又包括活跃于各种媒介平台上具有一定专业水平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所有个体[2]。

【1】【2】

 

(责编:宋心蕊、赵光霞)

  • 资讯
  • 财经
  • 科技
  • 娱乐
  • 游戏
  • 生活
  • 汽车
关于本站 | 广告服务 | 免责申明 | 招聘信息 | 联系我们
备案号:沪ICP备13031519号 上海网 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