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部法律,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这是第一部对外开放的法律,旨在引进外国资金、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杨景宇说,起草这部法律时,我国没有实践经验。怎么办?一是打破传统观念束缚,整理了一份《列宁关于用租让制利用外资的一些论述》。二是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整理了《一些国家和地区办合资企业的规定》等十几份资料。三是规定得原则一些,不宜过细,只有15条。
杨景宇介绍,这部法律可以说具有破冰意义,引进市场法则,规定合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协议、合同、章程规定。同时开启现代化企业制度,规定合资企业的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决定重大问题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原副主任张春生
6部法律助推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有一张路线图。”张春生说,这个路线图是实践探索的结果,与6部法律关系密切。
合资经营企业法:成为对外开放宣言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于1979年制定,给人印象是对外开放,利用外资,一共15个条文。张春生介绍,当时邓小平接见日本一个代表团,对方说这是一个宣言式的法律,邓小平说不错,是我们对外开放政策的一个宣言。 “现在回想,这15个条文是开放同时启动了改革,一是启动了保护私有资产的先河,二是在总的计划经济体制内开辟了一块市场。”张春生说。
1979年7月制定《合资法》后,同年8月,法制委员会听取实施情况汇报,并研究配套法律。《合资法》规定,可以用专利、商标投资,商标法、专利法这两个法律势必列入议程。
商标法的制定相对容易,主要争论是规定企业自愿注册还是强制注册。最终,习仲勋主持法委会议确定了自愿注册的原则。1982年8月23日,商标法在常委会获得通过。
专利法的制定,则迈过了三个门槛。第一个门槛,是中国要不要实行专利制度,有大争论。张春生说,当时工业主管部门、国家经委的一部分同志反对,理由是用外国技术不花钱,也可以“一家花钱引进,百家使用”;科技界和科技主管部门的部分同志坚持要制定。最后,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倾向于制定,专利法列入议程。
第二个门槛,是规定几种专利。张春生回顾,专利局倾向于搞三种,有的同志倾向于搞一种,怕“大的抓不住,小的特别繁琐”,最后国务院决定搞三种专利。
第三个门槛,1984年年三十前一天下午,有同志提出,草案的结构照抄了台湾的专利法,用起来也不方便。当时专利法已经经过常委会会议审议,经过几次修改,要提交表决了,法律委员会主任彭冲决定修改。于是,春节三天假期,张春生把一条条剪出来的条文重新组合,把三种专利合并在一起写,减少了几十个条文。最终,这个方案获得通过。
合同法:为加入世贸组织铺平道路
经济合同法“是计划经济的母体之中生下来一个市场主体的婴儿”,张春生说,当时合同要遵守计划,计划改变可以看成不可抗力,合同也要随之改变,“某种程度上可以说,1981年的《合同法》是实现计划的一个手段”。《涉外经济合同法》的亮点是和国际接轨,张春生说,这给我们后来加入世贸组织铺平了道路。
而民法通则改变了由计划体制包揽一切的局面。张春生介绍,从1979年到1986年,民法通则争论了7年。1979年10月2日,民法小组成立,两年多后写出了民法典第二稿。“但是这个稿不能实施,改革刚开始,经济方面许多制度尚难定型,500多个条文许多沿袭了国外规定。”张春生回忆。1982年5月,法委主任习仲勋主持会议,决定民法小组就此解散,此后“改批发为零售”,一个一个起草民法单行法。
对于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张春生回忆,根据1987年党的十三大精神,党内最高领导人提出来立法要为改革服务,改革也要遵守宪法法律,请全国人大考虑修改宪法问题。
人大经过研究,最初考虑改七条,最后经过反复研究改了两条。一条以宪法的制度肯定了私营经济的合法化,另一条允许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
“前者从宪法上肯定了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后来两次宪法修正案又进一步作了完善,这实际上是增加了一个重要市场主体。因为市场经济是交易经济,不能国家自己和自己做交易,势必要引出私营企业来。”张春生说,第二条土地使用权原来是不能转让的,现在土地使用权变成了一个“大商品”,可以转让。
●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胡康生
制定物权法 请反对者当面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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