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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40年 听亲历者讲述40年立法故事

2018-12-19 07:01 来源:互联网整理 责任编辑:WB001 字体:

  听亲历者讲述40年立法故事(改革开放40年·印记)

十二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

  十二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

  处理好立法与改革的关系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拉开了我国改革开放的伟大序幕。1979年7月1日,在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7部法律破茧而出,我国立法工作全面恢复。

  “40年,我国的立法工作与改革开放是相伴而生、相伴而行。” 十二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说,要处理好立法与改革的关系。立法是把稳定的、成熟的社会关系上升为法,把社会关系用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它追求的是稳定性。立法的特点是“定”。改革恰恰是对原来定下的、但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制度、做法进行改变,是制度自我完善的一个手段。改革的特点是“变”。

  在乔晓阳看来,我们经历了从“先改革后立法”到“边改革边立法”再到“凡属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几个阶段。每个阶段又有不同的特点,比如从立法“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宜粗不宜细”,到“能明确的尽量明确、能具体的尽量具体”。

  乔晓阳回忆,1989年制定行政诉讼法,确立“民告官”制度时,一些专家学者不满意,认为法院受案范围太窄,一是限制在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才可以告,二是限制在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才可以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立法大事记记录了这样一个情况:因为行政诉讼法的制定,有一个市的多名乡镇干部辞职,他们说“没法干了,过去无法我有办法,现在有法我没办法了”。

  “这是当时的历史条件。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宁可起点低一点,也要先把这个行政诉讼制度建立起来。”乔晓阳说,经过多年实践,2014年全国人大对行政诉讼法进行了比较大的修改,比如把“具体行政行为”改为“行政行为”,删除了“具体”二字;受案范围从“行政机关”扩大到“规章授权的组织”;把原来列举的受理8个方面的事项增加到12个方面,扩大到人身权、财产权之外的其他权利;还规定法院对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可以进行附带性审查等。这样修改以后各方面就比较满意了。

  “改革开放早期,我经常讲,立法要‘既好看又好吃’,‘好看’就是肯定现成经验的同时,这个法律还要体现改革的方向,还要有时代性;‘好吃’就是能下得去嘴,能把法律的规定落到实处,不能不顾实际去迁就形式和理论上的完美。要把法律的稳定性、可行性、前瞻性结合起来。”乔晓阳说。

  “1979年刑法是192条,1997年修订的刑法变成了452条,之后随着实践的发展又先后通过了10个刑法修正案,法律条文越来越多,越来越具体。”在乔晓阳看来,现在与改革开放早期的情况大不相同了,经过40年的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并不断完善,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各个方面都实现了有法可依,特别是我国的立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地精细化,增加可操作性。立法的内容越来越具体,也越来越全面。

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胡康生

  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胡康生

  科学立法 民主立法

  “在立法岗位工作28年,深感立法不容易,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容易。”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胡康生感慨。

  胡康生回忆,制定物权法是一项重大改革。“当时,对制定这部法争论很大,尤其是关于平等保护物权的法治原则,即对国家、集体和个人的物权是否应该平等保护,有多种不同的看法。正因如此,物权法前后经过8次审议,审议次数之多,在立法史上是第一次。”

  关于平等保护物权,涉及经济体制改革和私人财产权益保护的一场事关改革的重大争论。胡康生回忆,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指示胡康生专门听取专家的意见。事后,有专家说,国家立法机关的领导同志如此重视和听取反对意见,这本身就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个很大的进步,为此感到高兴和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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