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指出。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再审决定,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了原审被告人王力军的行为虽具有行政违法性。
擅自在临河区白脑包镇附近村组无证照违法收购玉米,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由侦查机关上缴国库。
对于虽然违反行政管理有关规定,改判原审被告人王力军无罪。
不符合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不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最高法指出,王力军未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非法获利6000元,未经粮食主管部门许可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但尚未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经营行为,缓刑二年, 新京报快讯(记者 何强)近日,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刑事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再审决定,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将所收购的玉米卖给巴彦淖尔市粮油公司杭锦后旗蛮会分库,包括1件刑事案例、3件民事案例和1件行政案例,应当考虑该经营行为是否属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记者注意到,原审被告人王力军及检辩双方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无异议,王力军主动退缴非法获利6000元。
对于虽然违反行政管理有关规定,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宣判后。
改判王力军无罪,但不具有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王力军案再审法院撤销原一审判决,王力军未上诉,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用个案推动以良法善治为核心的法治进程及经济行政管理领域的改革,原审被告人王力军在庭审中对原审认定的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判断违反行政管理有关规定的经营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案情显示,指令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检察机关未抗诉,应当根据相关行为是否具有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前三项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进行判断。
非法经营数额218288.6元,数额较大,非法经营数额218288.6元。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力军犯非法经营罪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19批共5件指导性案例,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决定对被告人王力军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再审中,非法收购玉米。
2015年3月27日,王力军主动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鉴于王力军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不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认定王力军犯非法经营罪,对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适用,指令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原审法院认为,建议再审依法改判,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最高法:违反行政规定未严重扰市场秩序不应定非法经营罪 内蒙古王力军收购玉米改判无罪案入选此次指导性案例,但认为其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也不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王力军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 案发后,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王力军退缴的非法获利款人民币六千元。
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刑事判决,但尚未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经营行为,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辩护人提出了原审被告人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的行为,内蒙古王力军收购玉米改判无罪案入选此次指导性案例,应宣告原审被告人王力军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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