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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草案:拟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监管作出立法授权

2018-12-24 05:48 来源:互联网整理 责任编辑:WB001 字体:

  拟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监管作出立法授权
  产品质量法等17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提请审议

  本报北京12月23日讯 记者朱宁宁产品质量法等17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今天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受国务院委托,司法部部长傅政华作草案说明。

  傅政华介绍说,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要求,推进和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开部分改革试点成功经验,司法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起草了草案。据悉,此次拟修改的17部法律主要涉及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改革试点经验推广三个方面,其中,民用航空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既涉及机构改革内容,又涉及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内容。

  与机构改革有关的修正案草案共7部法律、120个条款。具体包括:为关于完善市场监管和执法体制,修改了产品质量法18个条款、食品安全法68个条款、进出口商品检验法3个条款、民用航空法1个条款;为完善公共服务管理体制,修改了职业病防治法28个条款;为合理配置宏观管理部门职能,修改了预算法1个条款;为更好发挥党的职能部门作用,修改了义务教育法1个条款。 

 

  为落实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要求,草案对劳动法、电力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高等教育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港口法、企业所得税法、民用航空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等11部法律,共25个条款进行了修改,共取消10项行政许可事项。“这些行政许可管理事项,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方式实现管理目的,取消这些行政许可事项,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傅政华介绍说,草案在取消上述行政许可事项的同时,还增加了政府有关部门优化服务、加强监管的内容,包括制定标准或指南,指导和规范管理对象行为;开展随机抽查和日常巡查,加强监管;建立负面清单,实施信用管理;加大处罚力度,震慑违法行为。

  为在全国推开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经验,草案对社会保险法2个条款进行了修改。2016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授权国务院在河北省邯郸市等12个试点城市行政区域暂时调整适用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在12个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社会保险法关于生育保险基金单独建账、核算以及编制预算的规定,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和管理。授权决定实施期限为两年,于2018年12月届满。“从实践效果看,试点经验取得积极成效,可以在全国推开。”傅政华说。为此,草案对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作了修改,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和管理。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使用日渐普及,由此带来的安全问题越来越突出,亟需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监管。考虑到民用航空法制定时无人驾驶航空器尚未投入应用,在制度设计时没有为无人驾驶航空器监管留出空间,为了给无人驾驶航空器监管立法提供法律依据,需要作出授权性规定。为此,草案新增了民用航空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授权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对无人驾驶航空器作出特别规定。

  傅政华同时透露,除上述拟修改的17部法律外,司法部还对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涉及的出境入境管理法、护照法、国籍法等10余部法律一并进行了研究,由于这些法律存在涉及领域体制机制尚未理顺、部门争议分歧较大等问题或者已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处于全面修订之中,此次暂不予修改。改革过程中执法机构和执法行为合法性问题,已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决定解决,上述法律暂不予修改不会影响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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