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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 拟显著提高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

2018-12-23 16:55 来源:互联网整理 责任编辑:WB001 字体:

  中新网北京12月23日电 (记者 梁晓辉 张子扬 张素)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2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二审。为显著提高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成本,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故意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关于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一些常委会委员和社会公众提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建议进一步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为了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必须显著提高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成本,把法律的威慑作用充分发挥出来。据此,草案二审稿增加上述规定。

  在网络侵权责任方面,草案一审稿规定,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有的方面提出,现实中滥用“通知—删除”程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情形经常发生,不仅给网络用户造成损害,也造成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流量损失和广告收入损失,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也应当加以保护。对此,草案二审稿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草案二审稿还完善了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内容。在医务人员的说明义务方面,草案一审稿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有的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不宜向患者说明”是否包括“不能向患者说明”的情形不清楚,在实践中常常引发争议,应当予以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在患者昏迷或者由于生理、精神状态无法作出有效判断时,属于“不能”向患者说明的情形。据此,建议将规定中的“不宜向患者说明”修改为“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

  在关于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方面。草案一审稿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泄露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泄露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擅自公开患者病历资料,是一种较为严重的侵权行为,有可能对患者的生活、工作和学习造成重大影响。为遏制这种行为,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无论该行为对患者是否造成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删去该条规定中的“造成患者损害”。

  同时,草案二审稿还在确立“自甘风险”规则、规定“自助行为”制度、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损害生态环境责任等作了修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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