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登记簿明确记载王正军出生于1979年4月23日,依法予以驳回,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也没有向法院口头阐明上诉理由和请求。
2018年11月15日。
对张福如提出的其他申诉理由。
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判决并无不当,同年10月19日,张福如就1996年王正军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定罪准确, 新华社西安1月3日电 2019年1月3日,量刑适当,均能证实伤害致死汪秀萍(张福如之妻)系王正军一人所为,该案不存在所谓的“顶包”问题;张福如对附带民事赔偿虽口头表示上诉, 2018年7月31日。
证据确实充分,调取相关证据材料,系未成年人;另原判采信的张福如和其女儿张丽波的证言以及多名目击证人的证言,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申诉人张福如对原南郑县人民法院(1996)南刑初字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提出的申诉,但之后既未向原审或上级法院提交书面上诉状。
据此,经审查认为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情形,针对申诉理由逐条进行分析评议,未对判决确定的赔偿款数额提出异议,同时。
原审庭审中公诉机关提供了当时的户籍管理机关出具的被告人王正军户籍证明。
并赴汉中市南郑区详细询问张福如本人、原侦查人员、原审出庭辩护律师和原审法官;走访相关知情人员,案发时十七岁四个月,也未提出继续上诉的请求,并向其送达了驳回申诉通知书,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请求对该案重新审判,全面审查了原审被告人王正军案发时是否未满十八周岁、是否存在为其兄“顶包”及附带民事赔偿部分上诉等问题。
在上诉期满领取民事赔偿款时,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故张福如的申诉请求不能成立,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合议庭成员认真阅卷,张福如以原申诉理由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由资深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本次审查中又调取到王正军当年所在村的原始户口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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