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太原1月31日电 (杨杰英)31日,记者从山西省人大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刚刚闭幕的山西省第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山西省开发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山西是中国重要的能源基地,资源型经济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突出。长期以来,山西一直在寻找破解“资源诅咒”的出路。
2017年9月,国务院出台《关于支持山西省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的意见》;2017年11月,山西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确立了建设“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示范区”、打造“能源革命排头兵”和构建“内陆地区对外开放新高地”三大战略目标。
“要促进资源型地区经济转型发展,必须突破体制机制障碍,深化开发区改革,加快开发区建设发展。”山西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赵建平介绍,开发区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发展平台,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载体。出台《条例》,是促进资源型地区经济转型发展的客观需要。
事实上,山西近年来一直在稳步推进开发区整合改制扩区调规,成立转型综改示范区,批准新设24个省级开发区,打造“六最”营商环境,率先实施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
赵建平表示,山西设立开发区以来,积累了不少开发区管理的成功经验,但是开发区的法律地位一直没有明确。目前,全省也没有一部全面规范开发区发展、管理和服务的地方性法规。此次制定开发区条例,有利于将山西开发区建设发展中积累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规固定下来,以法治的方式推动开发区建设。
《条例》共10章41条,立法目的是“规范开发区管理和服务,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发挥开发区功能优势和开放引领作用,推动全省经济转型发展”。根据山西的实际,将条例调整的范围限定为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的规划建设、设立变更、管理运行、产业发展、开放合作、服务保障等相关活动。
此外,《条例》规定了开发区绿色、低碳、循环的发展方向以及对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新兴产业、资源禀赋优势产业和绿色高端产业的招商引资目标。
赵建平坦言,山西的开发区发展在开放合作方面存在短板,要建成内陆开放的“新高地”需要开发区先行先试。《条例》通过规定招商引资的开放合作力度、跨区域合作机制、外商投资待遇等内容,形成提升开放合作的“组合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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