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职场性骚扰关键是有据可查
□ 本报记者 徐伟伦
职场性骚扰,一直是一个敏感且社会高度关注的话题。
近年来,关于职场性骚扰的报道不时见诸报端,由于涉及个人隐私、名誉尊严,还关系到职业发展、前途命运,加之举证难、风险大、顾虑多等因素,很多女性受害人选择隐忍、沉默和离职,很少选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通过梳理相关案件发现,用人单位在勇于处置职场性骚扰事件的同时,却不善于建章预防、锁定证据,在案件审理阶段,很多单位均无法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开除员工确存性骚扰行为。办案法官呼吁,全社会特别是用人单位应先行制定相关制度,依法预防、制止和处理职场性骚扰,落实对女性的保护和尊重,营造平等安全的职场环境。
性骚扰普遍举证困难
证据链完整方可采信
于某是一家网络公司的财务主管,女下属孙某自称此前在汇报工作时,被于某非礼。孙某向公司反映后,公司对于某展开调查,但于某矢口否认有不当行为。事后,公司以于某存在对下属女职工多次言语、行为骚扰为由通知于某解除劳动合同。于某不服,将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仅提供了孙某的陈述,在于某否认又没有其他证据相互佐证的情况下,解除合同的依据不足,解除行为不当。
“类似这样的案件很多,在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被认定违法解除的案件中,因没有足够证据的占75%。”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七庭法官李曦认为,之所以有这么高的比例,源于骚扰行为往往在私密环境中突然发生,较少留下人证、物证、书证,给举证造成困难。很多被侵害的女职工担心成为流言蜚语的议论对象,选择沉默或离职,既没有当场拒绝,事后也没有及时举报,无疑给用人单位后续的处理增加了难度。实践中,用人单位提交的证据多为受害人证言,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如果径行对涉嫌骚扰者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则存在较大的败诉风险。
据李曦介绍,除证据不足外,“受害人”若存在态度不明的情况,法院也难以认定相关纠纷中存在职场性骚扰行为。例如,在某案审理过程中,用人单位提交了一份录音证据,但整个录音中男女双方都在轻松的语境中进行,女职工并无反感、羞涩、愤怒的反应,“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难以认定女职工存在排斥态度”。
在维权过程中,受害人、涉事公司往往还会提交相关的证人证言,这部分证据效力如何?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七庭法官潘杰解释称,这类案件发生较为突然和私密,有在场证人的情况不多,在有证人的案件中,证人身份基本为在职员工,基于此,法院可能以证人与实施者、受害人有利害关系为由,不予采信;但如果证人能出庭作证,又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证人证言具有较高的可信度,法院也会采信,“特别是在个别案件中,证人本身既是亲历者又是受害者,加之持有的微信内容等,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则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重视证据收集固定
完善机制有据可查
“如果有事发时或后期调查时的录音录像、报警记录等,证明力度会大大提升。”李曦向记者介绍了一起用人单位对性骚扰员工予以辞退的胜诉案件。
2014年10月,某物业公司收到女职工张某反映,称其在上夜班时遭到公司保安范某的骚扰。公司经调查核实,发现范某还存在多次类似情况。随后,公司以范某多次对公司女同事实施骚扰行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并经工会同意。范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提交了事后与范某的谈话录音,录音中范某认可对张某存在搂抱行为。报警笔录中,范某认可因为开玩笑还曾对其他4位女同事有抱、摸、拍的行为。公司在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了此行为情节严重可以开除。据此,法院审理后认定公司解除与范某劳动合同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西城法院提醒,用人单位一旦收到涉及性骚扰的举报,要及时围绕事件进行细致的走访调查,重视相关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工作,包括直接证据如受害人陈述、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监控录像、报警记录等;也包括间接证据如了解旁观者的证言、其他见证人的情况说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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