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长沙11月24日电 题:反家暴:让勇敢有回音,我们还有多远?
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袁汝婷
从业多年的律师万薇,接手过不少涉及家暴的案子。以前,她会先问当事人:“他为什么打你?”
直到2015年,万薇参加了一场反家暴培训。湖南警察学院家庭暴力防治研究所所长欧阳艳文在课上说,这是个很糟糕的问题。
对内心极度敏感脆弱的受害人,它可能传递一个错误的潜台词:“是不是你有什么不好?如果有理由,他是可以打你的。”
“家暴就是违法!”欧阳艳文说。
万薇被震撼了。越来越多人和她一样,渐渐意识到,反家暴,是一场不仅需要热血与正义,更需要知识、理念、机制和技巧的战争。
观念:“家暴是个多大的事?”
一位法官向记者讲述了这样的场景:2017年,他为保护家暴受害人,签发了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在递送协助执行通知书时,一名年轻的公职人员斜睨了他一眼:“家暴是个多大的事?谁有工夫管这闲事?”
家庭暴力是“私事”“闲事”“家务事”?这样的错误观念曾长期存在。
当被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施行近三年,最大的进步是什么?法官刘群首先笑言:“我们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工作,不再被人当笑话讲了。”
可观念的阻碍还是存在。
今年,欧阳艳文给湖南刚上任的一批派出所所长讲了一堂反家暴课。讲座后不久,一位所长打来电话说起丈夫打妻子的一案:“老师,那女的可能出轨了,这要作为案例是不是有点瑕疵?”
“‘女人有作风问题,不是该打吗’,这是那位民警问我的。”这让欧阳艳文感到沉重,“我们根深蒂固的一些观念,要改变依然艰难。”
多位受访业内专家认为,反家暴,根源上是对许多传统观念糟粕的挑战,比如“法不入家门”“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家丑不可外扬”……同时,它也是对社会性别平等的呼吁。
“不要小看观念的变化,这是特别难、又特别在根子上的。它不变,其他都很难变。”欧阳艳文说。
保护:从保护令到告诫书,“隐形障碍”亟待破除
2000年,湖南就出台了全国第一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
欧阳艳文,被称为“中国警察反家暴第一人”,他几乎跑遍全国,向警察普及反家暴知识;刘群供职的岳麓区人民法院在2008年就签发了湖南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2010年,签发了全国首份以男性为保护对象的人身安全保护令,2016年,签发了全国首份由妇联组织代为申请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童广峰供职的天心区人民法院,去年1-10月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占到了全国的约1/18……
在反家暴领域,湖南被认为做的不错。然而,哪怕在湖南,直到一个月前,仍有许多区县发出告诫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数字,都是零。
告诫书,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轻微家庭暴力或不宜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督促加害人改正而做出的书面告知文件。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而做出的民事裁定。
“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暴”,在这样的数据面前,业内专家们不相信,“0封告诫书、0张保护令”是因为不存在家暴,或没有受害人求助。
那么,障碍究竟在哪?
欧阳艳文在培训中发现,不少地区的基层一线干警完全不知道告诫书的存在,甚至不了解《反家暴法》;在警校的学历教育中,反家暴工作并非常规内容,目前只能通过特定培训普及,但范围十分有限。
刘群、童广峰说,许多基层法官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存在着严重误解。“保护令是家暴的隔离墙,签发以家暴危险存在为前提,不以家暴已经实际发生为必要前提。”而在现实操作中,一些法院要求申请人必须举证家暴事实存在,这无形中大大抬高了保护令签发的“隐形门槛”。
惩戒:“罚款1000元能有什么用?”
“如果不让施暴者付出代价,家暴怎么会停止?”施暴者方毅(化名)的故事,让童广峰一直思考着这个问题。
2017年11月,受害人王蓉(化名)来到天心区人民法院,因丈夫方毅长期施暴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方毅是多家公司的董事长。与绝大多数施暴者不同,他在被传唤时显得财大气粗、趾高气扬。传唤到庭,完成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签字程序后,方毅将笔递还给童广峰,顺口问道:“法官,这个保护令期限是六个月吧?”
童广峰称是。方毅立即转过头,指着王蓉恶狠狠地说:“六个月以后,我打死你!”
签完字不到一分钟,方毅因恐吓而违反保护令。童广峰当即决定处罚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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