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法院驳回福建村民追讨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诉讼,村民们还会继续么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目前,中国福建村民向荷兰收藏家范奥维利姆追讨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一案有了最新进展,荷兰阿姆斯特丹地区法院当地时间12月12日,在网站上发布书面裁决,驳回起诉。
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于1995年在福建三明被盗走的,2015年3月与其极为相似的一尊佛像在匈牙利展出,福建村民由此向收藏者提出追索。阳春村和东浦村村民委员会代表全体村民授权中荷律师团队进行追索诉讼。此案也是中国文物尝试通过法律手段追索的首批案例之一。
荷兰阿姆斯特丹地区法院为何以“诉讼主体资格”为由驳回福建村民的诉讼,中方律师如何回应?“村委会”究竟有没有诉讼主体资格?接下来福建村民还会不会继续追讨?
荷兰法院否认村委会主体资格
中方律师:欠妥
自2015年11月,阳春村和东埔村村民委员会代表全体村民授权中荷律师团队进行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的追索诉讼起,村民们的追索之路已经超过三年。2017年7月14日和今年10月31日,荷兰阿姆斯特丹地区法院就本案举行了两场法庭听证会。
两场听证会,双方控辩的焦点问题在于,福建村民所丢失肉身坐佛像与被告此前持有的肉身坐像是否是同一尊,其他诸如“被告持有佛像是不是善意取得”及所有权问题等,都将在此基础上展开辩论。陪同村民赴荷参加听证会的中方律师刘育深向中国之声表示,当地时间12月12号在荷兰阿姆斯特丹地区法院网站公布的书面裁决,并未回答以上核心问题,“被驳回并不意外,意外的是在现在这个时间和阶段以主体资格为由驳回。”
中方律师刘育深表示:“如果他们就实体问题得出结论,说这个东西不是你的、这不是章公,那对我们来说是不利的。但是书面裁决中都没有提到这些问题。驳回诉讼我并不意外,因为本来认定确实很难,原物及现在的持有者不露面,对方提到原物已给了别人,所以无法做鉴定。本来最简单的方法是,把原物拿出来做鉴定,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做鉴定,结论是很清楚的。但是由于无法实现,所以只能在没有鉴定的情况下来控辩。‘驳回’我并不意外,但是在这个阶段,以村委会无法作为原告诉讼主体为由,我认为是欠妥的。”
刘育深律师表示,在去年7月14日第一次法庭听证会前后,荷兰法院并没有就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提出过质疑,而在控辩双方就案件的核心问题和细节问题讨论已经持续了两年多之后,荷兰法院再以诉讼主体资格为由驳回诉讼,这会让人觉得处理略显草率。
刘育深律师还提到,代理此案的中荷律师团队在向荷兰阿姆斯特丹地区法院提交诉状之前,案件已由福建三明市中院受理,而在今年三明中院的公开审理过程中,被告范奥维利姆等人的代理律师均从未提及村委会的资质等问题。
中方专家:荷兰法院未参考原属国法律
持续关注这一案件的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霍政欣教授表示,从荷兰目前的法律以及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的时候通常会参考原告所属国的法律。在中国,村民委员会是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民法总则》第九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属于特别法人。但遗憾的是,荷兰法院方面没有做出参考原告原属国法律的做法。
霍政欣教授认为:“之前我们给荷兰法院的中国法律意见中提到,第一点是中国村民委员会是依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的组织,在中国法律框架下是有诉讼主体资格的;第二点在荷兰的判例中,也曾经对诉讼主体资格有一些突破性的先例。另外,在英格兰法院审理的关于印度印度教湿婆为诉讼主体资格的判例中,英格兰法院是适用了印度法的,结果支持了印度的诉讼请求。所以在国际的文物追索诉讼中,也有过适用原属国法律的先例,但很遗憾的是,此案还是没有适用。”
存疑:荷兰法院否定村委会诉讼主体资格
梁政欣教授介绍,在阿姆斯特丹地区法院书面裁决中,法院方面称原告律师没有对村委会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给出明确解释。但事实上,中方律师团队已经附上了详细的说明,包括新旧法律法规、相关司法解释等,还参考了第三方法律专家的意见。
中方律师认为,除了《民法总则》(2017)关于村民委员会特殊法人的相关规定以外,中方律师团队还向荷兰法院提供了其他法律条文作为参考意见,如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十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