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林靖)认为8岁的小辉(化名)未经其允许为游戏充值8000余元的行为无效,小辉妈妈遂以儿子的名义起诉游戏公司,要求确认小辉与该游戏公司之间的合同无效,并返还游戏充值费用8000余元。今天本报记者从北京海淀法院了解到,小辉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被判驳回了。
据小辉妈妈称,她于前年8月发现自己名下的信用卡异常消费10次,共计8000余元。她询问小辉,得知儿子私自使用信用卡进行游戏充值。“小辉当时只有8岁,是未成年人,使用成年人的信用卡进行网络消费,行为应属无效。”
但游戏公司当庭表示不同意小辉的诉讼请求,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小辉是公司游戏的玩家,起诉主体不适格。另外,小辉与公司不存在充值服务合同,信用卡消费走向为支付宝公司,并非游戏公司。
按照原告所述,小辉充值是通过支付宝绑定信用卡,在游戏界面输入支付宝密码,同时在手机上输入短信验证码等一系列操作,且其能及时删除通知信息。就此游戏公司认为,这样复杂的操作超过8岁儿童的行为能力,且家属存在未妥善管理银行账号及密码的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辉主张其与游戏公司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但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系该游戏之用户,亦未提供注册该游戏时的用户名及密码等信息。另外,小辉主张向该游戏公司进行了充值消费,但其提交的其母亲名下的信用卡交易对手信息为支付宝公司,并非该游戏公司,故仅凭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小辉与该游戏公司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最后,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判后法官称,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小辉作为原告,就其主张的“自己是该款游戏的玩家,并向该游戏进行充值”的事实,负有举证义务。但经法院查明,小辉并未就上述主张向法院充分举证,故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J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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