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购商家转型势在必行
电子商务法开始施行网络代购将受规制
□ 本报记者 蔡岩红
“史上最严‘代购法’出台”“代购‘冬天’来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出台,代购圈一直躁动不安。更有人预言“压死传统代购模式的最后一根稻草不是海关政策,而是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电子商务法”。
那么,电子商务法的实施,对海外代购会有怎样的影响?代购时代真的要终结了吗?代购商家如何转型?近日,《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有近20年海关工作经验,且在电子商务法尤其是跨境电子商务方面颇有研究的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冯晓鹏律师。
厘清代购形式
“目前市场上非常关注电子商务法实施后代购的合规与转型问题,其实不同类型的代购面临的问题也不一样,在讨论代购问题时,一定要先厘清代购的形式,再对症下药。”冯晓鹏说。
代购在商业化和职业化后,也演化出了不同的形式。冯晓鹏形容说,如果把顾客比作“罗马”,那如何把商品送到顾客手中确实有“条条大路”,有些路是“康庄大道”,有些路已“误入歧途”。
从采购方式上看,现货采购是代购的最初风貌,多数是亲朋好友或熟客先有消费需求,然后委托在境外的代购者挑选购买。这种代购数量不多、数额不大,一般都符合海关法要求的“合理、自用数量”。但临时采购不仅采购时间长,消费体验差,而且单笔采购成本较高,有时还会面临爆款缺货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最有效的方式就是提前囤货。囤货又分境内备货和境外备货。前者先将货运回国内,接单后从国内发货;后者在海外仓备货,接单后通过行邮方式直接寄予消费者。现实中,境内备货多为“灰关入境”,其实质是一种逃避国家监管与税收的违法行为,涉嫌走私。
从物流方式来看,代购包括个人携带入境、邮递入境和灰关批量入境。个人携带是代购最常见的入关方式,其风险在于大部分代购为了节省物流费用,都会携带超过个人合理自用范围的商品,一旦被海关查到,轻则补税、退运,重则扣留、行政处罚,甚至可能构成走私犯罪。
邮件/快递入境是境外备货的常见物流方式。“灰关”物流渠道则主要体现为“水客”人肉带回。“毫无疑问,这种物流渠道导致大量商品逃避关税征缴,故利益最大,但明显涉嫌走私。”冯晓鹏告诉记者。
加强税收监管
冯晓鹏认为,代购本身是一种中性行为,但不少代购者为了追逐商业利益,对海关抽检抱有侥幸心理,超量携带应税物品或雇佣“水客”闯关,从而让代购与“灰关”“逃税”“走私”产生了交集。
海关总署口岸监管司司长王炜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过渡期后有关政策吹风会”指出,海关并没有针对代购制定单独的监管政策。
在旅检渠道,海关总署2010年第54号公告就有规定,明确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如果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物,则购物额度连同境外免税购物总额不超过8000元的都可以免税放行。对于超出部分,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对于邮递渠道,海关总署2010年43号公告规定,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实际上,大多数携带商品入境的代购并不是因为不知法而违法,恰恰是精心计算过纳税成本后发现,如果如实报关足额缴税,代购可能会从商业行为变成无利可图的‘慈善行为’,因此才会铤而走险。”冯晓鹏说,代购的合规要求不仅来自于海关法,目前市场上看衰代购的主要原因还是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电子商务法。
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因此,无论是依托于电商平台,还是依托于社交平台的代购,只要是通过网络促成交易的经营行为,都将受到电商法的规制。除了零星为亲友代购,职业代购人自然也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冯晓鹏强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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