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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再审20年前诈骗案 已故民营企业家获改判无罪

2019-01-10 08:09 来源:互联网整理 责任编辑:WB001 字体:

  本报北京1月9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见习记者 焦敏龙)今天下午,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敲响东北地区“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第一槌,对一起20年前的诈骗案再审公开宣判,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对原审被告人赵明利改判无罪。原判已执行的罚金,依法予以返还。

 

  1994年8月,时为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春光铆焊加工厂厂长的赵明利,因涉嫌诈骗被鞍山市公安局收容审查,后被逮捕。

  1998年9月14日,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向千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赵明利犯诈骗罪。同年12月24日,千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赵明利犯诈骗罪证据不足,宣告无罪

  宣判后,千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明利利用东北风冷轧板公司管理不善之机,采取提货不付款的手段,于1992年4次从东北风冷轧板公司骗走冷轧板46.77吨(价值人民币134189.50元)。据此,鞍山市中院撤销了一审判决,认定赵明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赵明利因病死亡后,其妻子马英杰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法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再审决定,提审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鉴于赵明利已经死亡,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依照二审程序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

  申诉人马英杰及其代理人认为,赵明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要求依法改判无罪。最高检认为,原二审判决认定赵明利犯诈骗罪确有错误,应当依法改判赵明利无罪。

  对此,最高法在充分阅卷掌握现有证据资料的基础上反复论证,最终认定:原审被告人赵明利担任厂长并承包经营的鞍山市立山区春光铆焊加工厂,在与东北风冷轧板公司的冷轧板购销交易中,虽4次未将发货通知单的结算联交回东北风冷轧板公司财会部履行结算手续,但在4次提货前,已向冷轧板公司财会部预交了支票,履行了正常的提货手续。

  最高法认为,原判将赵明利的行为表述为“采取提货不付款的手段”“从东北风冷轧板公司骗走冷轧板46.77吨”,属于事实判断错误,不符合案件客观真相。在双方长期的交易中,赵明利具有正常履行支付货款义务的能力,对所购买冷轧板的大部分货款已结算并积极履行了支付义务。

  最高法认为,赵明利在被指控的4次提货行为发生期间及其后,仍持续进行转账支付货款,并具有正常履行支付货款义务的能力,从未否认提货事实的发生,亦未实施逃匿行为。虽在是否已经付清货款问题上,赵明利与东北风冷轧板公司发生了争议,但这是双方对全部交易未经最终对账结算的原因,不能认定赵明利存在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货款的行为。

  因此,最高法指出,赵明利是按照双方认可的交易惯例和方式进行的正常交易,不能认定其被指控的4次提货未结算行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综合以上,最高法认定,赵明利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亦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其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罪。原判未按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去认定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未能严格把握经济纠纷和刑事诈骗犯罪的界限,认定赵明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案中赵明利被改判无罪的关键点在于,厘清经济纠纷和刑事犯罪的界限。原二审判决正是未严格按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认定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混淆了经济纠纷和刑事犯罪的界限,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该负责人还表示,本案改判不仅还被告人个人以清白,对于增强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感和干事创业信心具有重要的引导意义。

  宣判后,合议庭向马英杰及其代理人、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送达了再审判决书,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释明。

  据介绍,本案后续的国家赔偿等工作也将依法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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