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俩都属故意伤害?“摸狗案”二审改判:
弟弟获刑4年 哥哥无罪释放
“今天是我3年来最高兴的一天!”19日上午,走出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大门的女子杨君眼角挂着泪花,和亲人们直奔看守所,准备接父亲杨建平回家。
当日上午,市法院对杨建伟、杨建平故意伤害案(俗称“摸狗案”)做出二审判决:认定杨建伟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认定杨建平构成正当防卫,宣告无罪。
兄弟俩一审均被判刑
此案于2017年2月由武昌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杨建伟、杨建平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5年、11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6万元。兄弟俩不服,提出上诉。
市法院于2017年6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武昌区人民法院重审期间,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该院于今年5月做出判决:认定杨建伟、杨建平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认定二人均有自首情节,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3年、9年。兄弟俩仍不服,提出上诉。
摸狗产生口角引发械斗
市法院经审理查明,哥哥杨建平、弟弟杨建伟住处相邻。2016年2月28日下午1时许,二人在自家门前聊天时,杨建平摸了经过其身边的一条狼狗,遭到该狗的主人彭某指责。二人与彭某发生口角。彭某扬言要找人报复,杨建伟即回应“那你来打啊”。彭某随后离开。杨建伟返回住所将一把单刃尖刀、一把折叠刀藏于身上。
约10分钟后,彭某返回上述地点,其邀约的黄某、熊某、王某持洋镐把跟在身后十余米。彭某手指坐在自家门口的杨建平,杨建平未予理睬。彭某接着走向杨建伟家门口,用拳头击打杨建伟面部一拳。杨建伟当即持单刃尖刀刺向彭某。黄某、熊某、王某见状,持洋镐把冲过去对杨建伟进行围殴。彭某从熊某处夺过洋镐把对杨建伟进行殴打。双方打斗至杨建伟家门外的马路边。熊某拳击,彭某、黄某、王某持洋镐把,继续围殴杨建伟,致其头部流血倒地。杨建平冲向彭某,朝其左胸刺一刀。杨建平刺第二刀时,被彭某用左臂抵挡。后来,彭某受伤逃离。黄某、熊某、王某持洋镐把追打杨建平,杨建平边退边还击,杨建伟则持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刀参与还击。
随后,黄某、熊某、王某逃离现场。彭某后被送至医院抢救,因失血过多于当日下午4时许不治身亡。经法医鉴定,彭某被刺伤胸腹部造成胃破裂、肝破裂、血气胸,导致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杨建伟、黄某、熊某均受轻微伤。
二审改判哥哥正当防卫无罪
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彭某与杨建平、杨建伟兄弟俩并不相识,突发口角,彭某扬言要找人报复时,杨建伟回应“那你来打啊”,该回应不能认定杨建伟系与彭某相约打斗。从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看,没有证据证明杨建平、杨建伟兄弟俩具有合谋伤害彭某的主观故意。杨建伟在彭某出言挑衅并扬言报复后,准备刀具是出于防卫目的。彭某带人持械返回现场,杨建伟人身安全面临现实威胁。彭某冲至杨建伟家门口首先拳击其面部,杨建伟才持刀刺向彭某,该行为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彭某空手击打杨建伟面部,杨建伟此时并非面临严重的不法侵害,却持刀刺其要害部位。彭某要害部位多处致命刀伤系杨建伟所致,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杨建伟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彭某返回现场用手指向杨建平,杨建平未予理会;彭某与杨建伟发生打斗时,杨建平仍未参与。这说明杨建平主观上没有伤害彭某的故意。彭某等4人持洋镐把围殴杨建伟致其头部流血并倒在地上,双方力量明显悬殊。此时杨建平持刀刺向彭某,是为了制止杨建伟正在遭受的严重不法侵害,属于正当防卫。
据此,市法院做出二审判决:撤销武昌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杨建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杨建平无罪。
长江日报记者梁爽 通讯员曾琳 黄文娟
法官说法>>>
办案法官表示,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任何公民在面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遭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都有权针对不法侵害实施正当防卫。在鼓励正当防卫的正确价值取向,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同时,需要考虑尊重社会公众的朴素情感和普遍正义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