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首次发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
保护公众健康实行风险管制
□ 本报记者 郄建荣
刚刚过去的一年,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优良天数比例同比提高1.3个百分点,细颗粒物(PM2.5)浓度同比下降9.3%;其中,北京市PM2.5浓度同比下降12.1%。大气环境质量在改善是不争的事实。
然而,从1月10日开始的新一轮大气污染过程中,共有27个城市发布了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了相应的应急管控措施。
空气中到底有哪些污染物质是有毒有害的?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第一批)(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大气名录》)目前已经完成公开征求意见,或将正式发布。
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研究员林军说,这是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以来,我国第一次制定《大气名录》。根据大气污染物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公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公众健康。
首次拟定大气名录
1月中旬,小寒节气,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气温小幅回升,就在这一区域的人们正欲享受冬日暖阳的时候,一场雾霾不期而至。
据生态环境部介绍,从1月10日开始,京津冀及周边区域“2+26”城市等地均遭遇到了不同程度的空气污染,部分城市甚至空气质量达到短时严重污染程度。截至12日10时,“2+26”城市中河北省保定市PM2.5小时浓度最高值达到507微克/立方米,为“2+26”城市中PM2.5小时浓度最高地区。11日23时,北京市PM2.5小时浓度最高值达到197微克/立方米。
在这次大气污染过程中,津冀晋鲁豫等5省(市)的27个城市发布了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了相应的应急管控措施。
包括这次污染过程在内,每逢大气污染即将到来之地,生态环境部都会提前发出预警,要求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空气污染预警,并切实落实各项减排措施,减轻重污染天气影响,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显然,大气污染对公众健康的影响已经引起了生态环境部的高度关注。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78条规定,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大气污染物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公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要求,生态环境部组织研究制定了《大气名录》。生态环境部指出,研究制定《大气名录》,一方面是为了保障公众健康,另一方面则可以确切地了解哪些物质是可以实施管控的化学污染物,为接下来的污染治理提供依据。
涉及11类污染物
“化学品是人类有意生产的和自然界本身存在但经人类加工并利用的化学物质;化学污染物是进入环境的化学物质。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有毒有害水污染物、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及优先控制化学品等名录,实质上都是基于风险评估方法,考虑化学物质固有危害和暴露情况,筛选出存在或者可能存在较高环境与健康风险的化学物质。”生态环境部指出,其中,优先控制化学品(化学物质)名录主要体现“该管”的原则,重点筛选应当优先管控的化学物质;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等则是本着“能管”的原则,从优先控制化学品(化学物质)名录中,筛选出具有国家排放标准和监测方法的,且可以实施有效管控的固定源排放的化学物质。
据林军介绍,目前,全球大约有10亿种化学物质,市场流通的有大约10万种化学品。
而第一批的《大气名录》则是在《优控名录》基础上筛选出向大气环境排放的、具有国家排放标准和监测方法、可以实施管控的化学污染物。
至于《大气名录》中污染物种类,生态环境部透露,共有11种(类)污染物。林军说,其中包括二氯甲烷、甲醛、三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乙醛等6种挥发性有机物;以及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和砷及其化合物等5种(类)重金属类物质。
实行源头风险管理
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大气名录》中的11种(类)污染物涉及4个门类下的14个大类。
生态环境部指出,《大气名录》中的11种(类)污染物是《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以来拟发布的第一批《大气名录》,今后还会依据风险评估结果、改善环境质量需求以及实际环境管理能力,适时更新名录。
林军说,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既要对污染物实行源头风险管理,又要落实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实施风险防控的责任主体是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这些单位除了履行大气污染防治义务外,还要履行风险防控义务,采取有效措施来降低环境与健康风险。”林军说,企业履行风险防控义务主要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定期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采取技术改进等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