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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刑辩全覆盖是司法改革重大命题

2019-01-24 16:07 来源:互联网整理 责任编辑:WB001 字体:

  实现刑辩全覆盖是司法改革重大命题

  辩护制度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个人在面临指控时,都有权从事实、证据、程序、法律、定刑等方面进行申辩、反驳、反证。赋予被追诉者辩护权,有利于维护他们的个体权益,有利于使案件得到公正处理,让刑事追诉结果更加具备公信力,让正义以看得到的方式实现。

  2017年10月以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北京、上海等8个省、市积极探索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为推动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深入开展,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际效果,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决定将试点期限延长,工作范围将扩大到全国。(相关报道见A3版)

 

  辩护制度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辩护权是宪法赋予的权利,每个人在面临指控时,都有权从事实、证据、程序、法律、定刑等方面进行申辩、反驳、反证。赋予被追诉者辩护权,不仅有利于维护他们的个体权益,还有利于使案件得到公正处理,避免冤假错案,更能够让刑事追诉结果更加具备公信力,让正义以看得到的方式实现。

  辩护权实现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相对普遍不具备法律知识与专业素养的被告人而言,律师提供的辩护显然更为专业、有效。可以说,衡量辩护权实现程度的直观尺度,则是刑事律师辩护率以及国家为提高辩护率提供法律援助所占财政投入比例。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辩护率仅在百分之二十五左右,处于较低水平;我国法律援助经费占财政支出在0.0011%-0.0022%之间,在一些发达国家,这个数字一般是我国的数十倍。

  针对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两项重大改革举措。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建立,有赖于构造符合诉讼规律的控辩审关系,实现控辩双方地位平等,使辩方能与控方拥有同等的对抗能力。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是没有专业律师参与,既可能使本应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因不信任公权力机关而拒绝认罪,也可能使本无罪的被告人因不懂法而仓促认罪。没有律师充分参与辩护,党提出的两项改革显然都难以取得成功。

  稳步提升提高辩护率,让律师充分参与辩护,不仅有着强烈的现实需要,更是司法文明、国家法治的方向,是司法改革绕不开的命题。2017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在北京、上海等8个省、市开展刑事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全面为刑事案件中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被告人指定辩护,不再限于被告人为盲聋哑人、未成年人以及可能判无期、死刑等法定必须指定情形。

  一年多的试点工作取得了诸多成效。一方面,试点地区的刑事辩护率与辩护量大幅度提高。另一方面,各地试点工作形成了既有地域特色又有普适性的工作机制,如浙江杭州针对律师资源地区间的不平衡,建立了便捷、高效的异地协助机制。

  对于下一步的刑辩全覆盖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给出了路线蓝图:要求第一批试点省市,总结前期试点经验,将试点范围扩大到整个辖区;实现公检法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律师管理部门之间信息系统对接,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确保试出经验,试出效果,在全国起到典型示范作用。其他省市要借鉴前期试点省市的有益做法,以点带面、分步实施,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这意味着在可以预见的将来,每一件刑事案件都将有律师辩护和提供法律帮助。当然,实现刑辩全覆盖不仅在于刑事辩护率、辩护量在量上的提升,更有必要实现律师辩护质的飞跃。各地有必要针对指定辩护、法律援助建立起更为严格的监督、考核机制,确保律师辩护不流于形式。让刑辩全覆盖不仅有形式,更有实质、实效,“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才能走向现实,法治国家才能建成。

  本报特约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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