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出台见义勇为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
见义勇为最高奖50万元
南方日报讯 (记者/毕式明 潘俊宇 见习记者/唐音 通讯员/沈明礼)笔者获悉,《韶关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已于2019年2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市首次颁发的见义勇为奖励和保障规范文件,通过多项有效措施充分鼓励和保障公民见义勇为行为。
在经费保障方面,该办法明确,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见义勇为专项经费。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该市实行精神奖励、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韶关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认定的见义勇为人员可给予通报嘉奖、颁发抚恤奖金、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在物质保障方面,该办法明确,韶关市范围内的见义勇为人员除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抚恤补助规定的相应待遇外,经认定,视见义勇为不同情况和标准,由韶关市人民政府颁发一次性抚恤奖金。
韶关市一级见义勇为人员奖励标准为:牺牲的,颁发50万元抚恤慰问金;丧失劳动能力的,视情颁发10万元至40万元抚恤奖金;构成重伤的,根据受伤程度轻重颁发5万元至10万元抚恤奖金;构成轻伤的,根据受伤程度轻重颁发3万元至5万元的抚恤奖金。此外,对未达到轻伤标准,但是见义勇为行为事迹突出,视情颁发1万元至5万元抚恤奖金。县级人民政府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县级奖励慰问标准,并向社会予以公布。
该办法还注重优抚优待和社会保障相结合,除一次性的抚恤奖金外,见义勇为人员还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住房保障、入户等合法的权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