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这种新型黑恶犯罪为患已久,它给受害人带来经济损失和精神折磨,扰乱社会秩序,公众对之深恶痛绝。然而,究竟什么是“套路贷”?它与普通的民间借贷有何区别?如何防范不法分子的套路?很多人并不清楚。
2月26日,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国公安机关打击“套路贷”新型黑恶势力犯罪有关情况。记者对话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政委曾海燕、副巡视员童碧山,河南省安阳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胡文立和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支队长陈正方,他们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究竟什么是“套路贷”
2017年年底,河南省安阳市某师范学院学生李某某轻信“校园贷”诈骗电话,按照对方要求,通过微信以及其他网络工具申请了1000元贷款。然而,他发现收到的实际贷款金额只有590元,410元被以各种名义扣除了,贷款期限也由原来约定的7天变成5天。贷款期限到了,李某某无法偿还债务,放贷方又向他介绍第二个贷款平台。于是,李某某向第二个贷款平台贷款,用来偿还前期的债务,如此“滚雪球”一样循环下去,3个月时间,李某某所欠下的贷款已达5.4万元。
这是典型的“套路贷”案件,大学生李某某已经落入“套路贷”陷阱。如果不向警方报案,他将遭受持续不断的骚扰、恐吓和越滚越大的债务“雪球”。最终,包括这起案件在内的河南安阳特大“套路贷”案告破,公安机关抓获涉案人员129人,像李某某这样的受害人有1.8万余人。
“套路贷”具有很强的欺骗性。公安部新闻发言人郭林介绍,它一般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通过骗取受害人签订虚假合同虚增债务,伪造资金流水等虚假证据,恶意制造违约迫使受害人继续借贷平账,不断垒高债务,最后通过滋扰、纠缠、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暴力和“软暴力”手段催讨债务,进而非法侵占受害人钱财。
“套路贷”领域有不少“行话”。曾海燕介绍,所谓“借一押一”,就是借款者借1000元,实际上签订2000元的合同,这是虚高的借款合同;所谓“砍头息”,就是借款人借1000元,要被砍掉300元作为利息,实际拿到手的只有700元,这是不法分子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的方式之一。
“套路贷”与普通的民间借贷有本质的区别。童碧山介绍,从出借目的来看,民间借贷是为了获取利息收益,而“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幌子,通过设计套路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从主观意愿看,民间借贷一般是双方真实意愿下的借贷行为,双方主观上都不希望发生违约的情况,而“套路贷”放贷者单方面有肆意认定违约等多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主动追求并制造“违约”事实发生,为下一步设计“套路”、非法占有更多财物奠定基础。从法律后果来看,民间借贷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均受法律保护,而“套路贷”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在实施过程中不仅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还伴随产生多种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害受害人权益,其签订的虚假借款合同以及恶意垒高的债务一律不受法律保护。
怎样一步一步让受害人入套
童碧山在发布会上介绍,犯罪团伙一般采取以下手法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
伪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形象来做宣传,以“低利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为诱饵,吸引被害人来借款,签订虚假的借款合同,并把它包装成普通的民间借贷关系。然后,他们以“增加约束力”“违约金”“保证金”“行业规矩”等各种名目,骗取受害人继续签订抵押借款合同、房产买卖委托书等明显有失公平的文件,有的还要求受害人办理公证手续。
制造资金流水痕迹。犯罪嫌疑人将虚高的借款金额转入受害人账户后,形成“账户资金流水与借款合同一致”的证据,然后以快速审核费、信息认证费、账户管理费、风控服务费、中介费等名义收取高额的“砍头息”,将转入受害人账户的金额全部或部分收回,受害人实际获得的只是剩余的部分钱款。
故意制造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采取还款日故意失联、打电话不接、借款人还背负其他高利贷等借口,故意制造或肆意认定受害人违约,不仅前期偿还金额全部清零,还要求全部偿还虚增债务。虚增债务往往高于本金数倍,甚至数十倍。
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受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通过诱骗甚至胁迫,安排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或者自扮自演,与受害人签订新的金额更大的虚高借款合同进行“转单平账”“以贷还贷”,层层加码垒高债务金额。受害人在压力之下饮鸩止渴,为了解决表面上的燃眉之急,掉入债务深渊。比如,在上海公安机关侦办的一起“套路贷”案件中,受害人初始借款1万元,为了还款,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先后向60余家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债务累积达16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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