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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强制拆除违建拟全程音像记录

2019-03-01 13:05 来源:互联网整理 责任编辑:WB001 字体: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强制拆除违建拟全程音像记录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昨天召开,会议审议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二审稿提出,首都功能核心区详规需报中央批准,明确推行责任规划师和乡村规划师制度,执法机关对违建可以依法强拆,强拆费用拟由违建当事人承担,执法机关应当对实施查封或者强制拆除的全程进行音像记录,违建当事人或将被发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

  首都功能核心区详规需报中央批准

 

  市人大城建环保委主任委员郝志兰作了关于《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她介绍,二审稿提出本市推行责任规划师和乡村规划师制度,充分发挥其提高规划水平、指导规划实施、推进公众参与的作用,具体办法由市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此外,还规定重点地区应当编制地块城市设计,对建筑形态、公共空间、生态景观、文化传承及其他要素提出控制要求。

  二审稿优化了首都功能核心区、城市副中心控规和村庄规划编制程序。一审稿提出首都功能核心区、城市副中心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区政府组织编制,二审稿规定,这两项详细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市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区政府组织编制。

  同时,将相关审批程序修改为,“首都功能核心区、城市副中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中央批准,或者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强制拆除违建要全程进行音像记录

  郝志兰介绍,二审稿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比如规定执法机关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限期拆除或者回填,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执法机关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回填等措施。对正在搭建、开挖的违法建设,执法机关应当书面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自行拆除或者回填,恢复原状。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拒不拆除、回填的,执法机关应当依法立即强制拆除。

  此外,建设工程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件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件许可内容进行建设,将被责令限期改正,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可处以罚款。未经批准使用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不符合村庄规划的,将被责令限期拆除。

  此前,一审稿规定,强制拆除或者回填违法建设及其安全鉴定的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物品报关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街道办有权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处理违建,相关部门不得为违建提供水、电、气、热、通讯服务,这些内容在二审稿中没有变化。

  二审稿还加强了对执法行为的规范,提出执法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此外,执法机关应当对实施查封或者强制拆除的全程进行音像记录。

  违建当事人或被纳入“老赖”名单

  二审稿规定,执法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时,任何个人有阻碍执法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或者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二审稿八十六条还规定,执法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并可以依法发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外,违法建设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对当事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

  文/本报记者 李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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