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患多种疾病,冒用其妹身份签订《家政服务协议》——
69岁保姆在雇主家病亡谁赔偿?
万承源
一位69岁的保姆沈阿姨到雇主家上班的第二月,就在一天深夜突然发病身亡。保姆的家人向雇主家索赔26万余元,而雇主发现,沈阿姨本身患有多种疾病。更让人想不到的是,当初这位保姆是冒用妹妹的身份证签订的家政服务协议。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这案件,而作为雇主,又应该如何避免相应的风险呢? 扬子晚报/扬眼记者 万承源
保姆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
2015年11月,王某考虑到母亲年事已高,想找一位住家保姆照顾母亲的饮食起居。王某通过家政服务公司找到一位69岁的沈阿姨。同年12月21日晚,王某母亲照常吃完晚饭后就先回房休息,谁知第二天一早,老人起床后发现沈阿姨躺在地上,嘴上、身上全是血,叫她也毫无反应。
老人赶忙请邻居帮忙叫来大儿子,将其送往医院,最终沈阿姨经抢救无效于2016年1月1日死亡。沈阿姨家人认为,沈阿姨是在从事雇佣工作中生病,作为雇主的王某未及时将其送往医院救治,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最终导致其死亡,故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26万余元。近日,吴中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王某说,事发时自己身在外地,母亲已年迈,不识字、不会用手机,当天起床后发现保姆异样便立即向邻居呼救,邻居随即找到自己的大哥报警并呼叫救护车,后姐姐也赶来一起将沈阿姨送往医院救治,自己家人已经尽到及时救治的义务,并无过错。
王某还认为,沈阿姨抢救时经诊断患有多种疾病,其死亡是因自身重病导致。且聘用之初就冒用其妹身份证与自己签订家政服务协议,故意隐瞒身体健康状况和年龄,带病从事家政服务,应对事故负全部过错责任。
法院判决雇主赔偿3万元
庭审时,沈阿姨家人承认其确实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协议,入院诊断亦写明其患有脑疝、脑干出血、脑积水、蛛网膜下腔出血、高血压3级(极高危)、吸入性肺炎、上消化道出血,糖尿病病史16年、右下肺部分肺叶切除术手术史等重病。
其于2015年12月31日经家属签字确认病危后出院,并于次年1月1日死亡,期间共产生医药费53723元。
吴中法院审理认为,死者沈阿姨冒用其妹身份签订《家政服务协议》,但实际应聘方及提供劳务方均为沈阿姨本人,现其因自身疾病导致死亡,王某、沈阿姨家属对此均无过错。
沈阿姨的家人认为是王某家人未及时将其送往医院,延误救治时间导致其死亡,王某对其死亡具有过错,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王某对救治沈阿姨的陈述与调取的询问笔录内容吻合,故法院对其家属该主张不予采纳。
考虑到沈阿姨突发疾病时确系在王某母亲家中,且其工作性质为住家保姆,相应的服务利益由王某享有,且沈阿姨家人因其死亡产生了损失,故王某作为其劳务的受益人,应适当分担损失为妥。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支付沈阿姨家人30000元。
律师观点
与家政公司订立保姆服务合同,
雇主可减少很多风险
对于法院的判决,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的徐旭东律师认为,法院适用了公平责任处理这起保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徐旭东介绍,从当事人签订的《家政服务协议》来看,雇主与保姆订立的是直接雇佣合同。根据侵权责任法,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为了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又能及时解决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可适用公平责任方法。考虑被侵权人的损害程度,以及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合理分担损害结果。
在生活中,雇佣保姆有不同方式,责任承担也有所不同。徐旭东介绍,如果通过中介介绍或自己找来保姆,双方形成个人之间劳务关系,保姆因劳务受到人身损害,其与雇主需要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各自责任。
而如果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家政公司订立保姆服务合同,则保姆系家政公司的职工,其到雇主家提供保姆服务是履行工作职责,由此造成的人身损害,由家政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从减少自身风险的角度来说,雇主不应只从价格因素考虑,而应选择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家政公司订立保姆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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