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禁止在秦岭北坡开山采石
3月28日,《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从立法目的、政府职责、管理体制、保护区范围重新划分、产业和建设项目准入等16个方面进行了重点修订。
关注1 “筑牢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 写进条例
为体现秦岭作为我国南北气候分界线的重要生态功能,修订草案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增加维护“气候调节”“筑牢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的内容;在第三条方针原则中增加“节约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和“公众参与”的内容。
在政府职责方面,增加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结合本条例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城镇、农业、生态空间布局,划定和落实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内容。
在管理体制和执法机制方面,删去第五项“研究确定和申报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的内容,并在第五条第三款明确,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成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日常管理工作。在第七条增加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应当适时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
在差异化考核方面,增加了“因实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对区域经济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应当增加环境保护指标权重,相应调减经济发展指标权重,实行差异化考核。差异化考核的具体办法,由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内容。
关注2
“开发区”变“保护区”
重在突出保护优先原则
为突出保护优先原则,修订草案将原条例“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名称对应修改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并对各保护区的范围重新作了划分,扩大了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的范围。
据专业调查资料显示,秦岭海拔2600米以上的区域约占秦岭总面积的0.7%,不能满足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自由迁徙及栖息的需要。秦岭海拔2000米以上的区域约占秦岭总面积的7%,人类生产生活很少涉及,主要是秦岭四宝等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活动范围。将核心保护区扩大到海拔2000米以上的区域,辅之以生态功能集中连片保护,将形成野生种群生物走廊带,有利于野生动物在集中连片保护范围内栖息繁衍,化解自然保护区孤岛状的问题。据此,并征求各方面意见后,修订草案将核心保护区与重点保护区的海拔分界线由“2600米”调整为“2000米”。
同时,考虑到国家公园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将“国家公园、自然文化遗产”纳入核心保护区予以保护;将“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由核心保护区调整至重点保护区;将“古栈道、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摩崖石刻”等代表秦岭文化特色,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纳入重点保护区予以保护。
修订后,核心保护区包括2000米以上的区域、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1000米以内、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以及与上述区域集中连片整体保护的区域,以及海拔2000米以下的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自然文化遗产、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斑块保护)。重点保护区也按照上述思路作了调整和规范。这样规定有利于形成“海拔”+“斑块”保护、综合保护与专业保护相结合的大保护格局。
关注3
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
实行产业和建设项目准入制度
根据部门和地方的意见,考虑到一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跨越或者穿越秦岭重点保护区的实际情况,修订草案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重点保护区内不得进行与其保护功能不相符的生产、建设活动。在保障生态功能不降低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开展适度生态旅游等不影响生态环境的活动。因自然条件限制、无法避让秦岭山系主梁、重点保护区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经环境影响评价后,由省人民政府审定”。
相关阅读
赞助商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