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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家新:要把实现程序公正摆在审判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

2018-12-06 21:49 来源:互联网整理 责任编辑:WB001 字体:

  中国法院网讯 (王洁瑜) 12月6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徐家新在辽源市调研时组织召开的辽源中院刑事法官座谈会上强调,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既要看到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前提和保障,更要重视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要尽快消除“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思维定势,把实现程序公正摆在审判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人权司法保护,更好地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

 

  徐家新强调,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重大变化,人民群众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对包括公平正义在内的新要求日益增长。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我们党的基本价值目标之一。就司法活动而言,习近平总书记鲜明提出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追求司法公正已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

  徐家新指出,司法公正包含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追求的结果和目标,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前提和保障。根据不公正的程序作出的裁判,即便结果是公正的,也是不完整的、难以令人信服的。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只有在相互配合、相互作用的情况下,才能达致实体价值与程序价值的统一,并最终实现司法公正。我们要牢固树立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现代司法理念,决不能为了追求实体公正而牺牲程序公正。现阶段,要把实现程序公正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这是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徐家新强调,相对于实体公正而言,程序公正更能体现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认知,更能决定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我们既要看到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手段,更要看到程序公正自身所体现的独立价值,这种独立价值就是司法对人权的保障。纵观改革开放40年我国刑事法治的发展历程,从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建立辩护制度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从严禁刑讯逼供、被告人不得自证其罪到非法证据排除、证据裁判,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到控辩式诉讼模式的变革,从刑事诉讼侦查中心主义、卷宗中心主义到庭审实质化为主要内容的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等等,无不凸显了程序公正在刑事法治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无不彰显了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鲜明态度和法治建设的发展进步。

  徐家新指出,程序公正的核心是对诉讼各方的公正对待,其中裁判者中立是程序公正的内核之一,核心就是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人都不能做自己的法官”,这是程序正义的第一法则,是现代回避制度的原理所在。王成忠曾在辽源中院长期任职并担任庭长,如果此案继续由辽源中院审理,就有违司法中立的裁判原则,有违程序公正的现代司法理念,社会公众也很难相信审判人员能够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无论最终怎么判决,社会公众都很难相信裁判结果是公正的。省高院决定异地管辖,目的就是最大限度避免因程序问题造成的合理怀疑,同时也体现出对程序公正独立价值的重视、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护,这样作出的判决将会更具有司法公信力。

  徐家新强调,人民法官作为法律程序的执行者,要全面、真正地树立起程序公正的现代司法理念,把刑事诉讼法中的程序性规定贯穿审判过程始终,在案件审判中的任何活动,都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审判过程中每个程序的完整性、合法性,确保公平公正审理好每一件案件。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把依法应当公开、能够公开、可以公开的全部面向社会公开,确保审判公开透明,以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树立司法权威。要通过王成忠案,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公众逐步转变思想观念,从根据情理评价裁判“公与不公”、关注实体公正的思维习惯中深化拓展,树立程序公正、程序正义的理念,深化对司法公正内涵的认识、丰富法治理念,使之成为一堂全民共享的生动法治公开课,不断推进法治社会、法治国家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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