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12月23日电 (记者 张蔚然 梁晓辉 张素)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对民法典合同编草案进行再次审议。对于旅客霸座、强抢方向盘、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运输措施等恶劣行为,草案二审稿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当天开幕。全国人大宪法与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在作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时表示,一些意见提出,近年来客运合同领域出现不少新问题,一方面,不时发生旅客霸座、强抢方向盘、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运输措施等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恶劣行为,另一方面,也存在因承运人履行安全运输义务不到位导致时常发生安全事故,以及承运人通过收取高额挂失补办费的名义变相再次收取票款等损害旅客合法权益的情形。建议对这些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为了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保护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草案二审稿作如下规定:
一是明确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承运。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条件运输旅客。
二是明确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要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三是明确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遇有不能正常运输的特殊情形和重要事由,承运人应当及时告知旅客并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
草案一审稿对不可撤销的赠与情形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为了体现对残疾人权益的保护,解决实践中存在的虚假助残捐赠问题,有必要在不可撤销的赠与情形中增加“助残”。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有关条款中增加“助残”情形。
草案一审稿对借款合同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委员、代表、地方和部门提出,民间借贷对金融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为了解决民间借贷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防范金融风险,建议草案将借款合同区分为金融借款合同和民间借贷合同,分别进行有针对性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民间借贷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涉及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社会信用体系和经济政策等诸多问题,对借款合同是否区分、如何规定,需作进一步调研论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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