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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迎来第四次修正 将为成果转化清障

2018-12-24 04:19 来源:互联网整理 责任编辑:WB001 字体:

  专利法迎来第四次修正 将为成果转化清障

  拟明确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处置权

  本报记者 陈 瑜

 

  专利法迎1985年施行以来的第四次修正。

  受国务院委托,在23日开幕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在作专利法修正案(草案)说明时表示,随着形势发展,专利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草案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三点:加强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将实践证明成熟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

  记者注意到,此次修正的不少条款意在为科技成果转化扫除障碍。

  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

  现行专利法施行中遇到新问题,包括专利技术转化率不高,专利许可供需信息不对称,转化服务不足。

  草案明确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处置权。增加规定: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可以依法处置,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在加强专利转化服务方面,草案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专利信息基础数据,促进专利信息传播与利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专利公共服务,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

  草案新设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增加规定:专利权人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任何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

  加强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申长雨说,目前专利权保护效果与专利权人的期待有些差距,专利维权存在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等问题,跨区域侵权、网络侵权现象增多,滥用专利权现象时有发生。

  草案加大了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赔偿力度。规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权利人受到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倍数计算的数额一到五倍内确定赔偿数额;在难以计算赔偿数额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的赔偿额,从现行专利法规定的一万元到一百万元提高为十万元到五百万元。

  在完善专利行政执法方面,草案增加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合并处理;对跨区域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请求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草案同时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侵权的连带责任。增加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责令停止侵权的决定,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侵权产品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要承担连带责任。

  草案还明确,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或者排除、限制竞争。

  完善专利授权制度

  草案同时进一步完善专利授权制度,规定:申请人自外观设计在国内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就相同主题在国内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同时优化要求优先权程序,放宽专利申请人提交第一次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时限。

  为适应我国加入关于外观设计保护的《海牙协定》需要,草案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由现行专利法规定的十年延长至十五年。(科技日报北京12月2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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