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理念已写入宪法
专家建议尽快启动生态文明立法
□ 本报记者 郄建荣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是一次载入史册会议。在这次会议上,宪法修正案获得通过,新发展理念、生态文明和建设美丽中国等内容也写入了宪法。
近日,在由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指导、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主办的中国生态文明论坛——生态法治论坛上,孙佑海、王树义等多位著名环境法专家及原环保部政策法规司司长李庆瑞认为,启动生态文明立法时机已经成熟,建议尽快将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法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在全国人大环资委和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指导下,由生态环境部承担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法的起草工作。
生态文明写入宪法
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生态文明自写入党章后,又历史性地写入宪法。
原环保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现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执行副会长李庆瑞说,作为母法,宪法中关于生态文明的阐述和规定,为全面、系统、持续地贯彻生态文明理念提供了根本法律依据。同时,宪法中关于生态文明的主张,也需要通过我国的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来实现。“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亟待从生态文明立法上实现突破,以完善的法治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环境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王树义则认为,生态文明写入宪法,意味着生态文明已经上升为国家意志,它关系到全国人民的福祉、利益,更关乎到整个国家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关乎到中华民族的兴衰。
“经济搞上去了,生活富裕了,生态环境也保护好了,老百姓才幸福。”王树义说。
立法基础已经具备
要启动制定一部法律,关键要看这部法律的立法基础是否存在?
对此,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说,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并倡导生态文明,深刻回答了为什么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什么样的生态文明、怎样建设生态文明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有力地指导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
曾在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任职的孙佑海介绍,目前,我国有关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已经有35部法律和两个相关决议,各项相关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加在一起大约有上千部。但是他指出,尽管有了如此多的立法,“目前还存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就环保讲环保,就资源讲资源的问题,没有系统提供如何依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依据和行为准则”。
他认为,缺少一部分符合国情、系统科学、规范全面、权威有力的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是我国法制建设领域的缺憾之一。
“生态文明立法体系不完善,难以适应对生态环境进行系统化保护的需求。”李庆瑞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尽管已有一些省颁布了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为促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进行了积极探索,但总体来说,我国还缺少一部统领性、专门性的生态文明建设法律,致使一些地方在实践中遇到困扰。
这些专家认为,目前,我国生态文明立法时机已经成熟,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而法治首先必须有法可依,要有法律作保障。
构成立法四梁八柱
在孙佑海看来,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法需要一系列重要的制度作支撑。其中包括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空间规划制度、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环境治理制度、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市场调控制度、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八项制度。
“这些制度构成了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四梁八柱’。”孙佑海认为,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必须构建产权清晰、多元参与、系统完整、激励约束并重、符合我国实际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体系,让法律制度成为刚性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李庆瑞提出,生态文明建设涉及生态空间、生态经济、生态环境、生态制度、生态生活和生态文化等六大领域,建设生态文明主要包括绿色发展、低碳发展和循环发展等三大途径。他说,制定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法应构建和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的顶层设计,使之作为上位法,对环境法和与环境法相关的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等传统部门法进行生态化的引领、改造和完善。
相关阅读
赞助商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