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法实施 代购的遭遇了代办证的
“大海为啥是蓝色的?二十世纪之前这是一个谜。”新年伊始,在德国留学的侯娜发布了一条奇怪的朋友圈。
这段话下面配着一张不太专业的手绘图,图片里画着五个大小不一的乳霜类化妆品罐子,句子里的“海”“蓝”“之”“谜”四个字被标成了显眼的蓝色。
乍一看有点费解,但眼尖的人很快就明白,这条“谜”一般的朋友圈是在销售美国高端护肤品牌Lamer(海蓝之谜)的产品。
今年1月1日,《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商法”)正式实施,人们发现,朋友圈里许多代购的画风“突变”。
作为社交平台,微信早已成为各路代购的发家地和主战场,电商法实施后,代购们的各种情绪在这里释放。
有的人提醒不要发和代购有关的关键词和商品图片,因为一不小心就会被封号;有的说微信正在启用新的限流和降权政策,发代购的内容只会在朋友圈里选择性的显示;更有代购“无奈”提出要提高价格,或是增加邮费。
虽不知真假,但侯娜小心翼翼效仿起朋友圈的新方法,发了粗略的手绘图,用中英夹杂方式发了一条广告。有的顾客心领神会,主动用英文找侯娜聊天。一个老顾客向她咨询一款排油丸产品,“排oil(油)丸,有甲亢的能不能eat(吃)?”“How many(多少)粒每次?”
也有不少代购很自信。和一些选择将朋友圈设置成三天可见的“灵魂画手”不同,电商法实施后,张贝贝一如既往地更新着朋友圈里的商品信息。
她是个代购圈里的“老司机”了,主营香港和美国代购,平日里会通过朋友圈发布产品,“大部分交易都是通过微信转款完成,一小部分在淘宝店进行交易。”
会不会被封号?怎样才会被封号?没有人能给出准确回答。但侯娜知道,用画图这些办法来应对,终归不是长久之计。
代购群体感到惶恐,是因为电商法中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围做出明确规定,过去通过网络平台开展商品交易的微商再也不是法外之地。而法律也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所谓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目前最令代购群体困扰的是,他们这类群体究竟要不要去登记。代购们都想把自己从“电子商务经营者”这个范畴里剔除。“小本生意利润微薄,友情代买不算代购,电商法又没有提到微信……”这些都是他们认为自己不在电商法范畴里的理由。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按照电商法的要求,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不需要进行登记。但在社交平台上开展业务的个人代购要不要进行市场主体登记,要依据所从事的代购业务是不是零星小额交易活动来界定。
在朱巍看来,如果偶尔出国帮着朋友家人带些东西的算不上真正代购,但像一些在海外的留学生,长期帮国内顾客进行代购和长期以代购为主业的个人肯定就不是零星小额交易,要依法进行登记。而通过目前个人用户在微信、支付宝等平台上的交易记录,监管部门其实很容易就能掌握每个人的经营情况。“但零星小额具体指多少金额还需要政府给出进一步解释。”
在电商法实施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也针对新法的实施推出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其中提出,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允许其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对于在一个以上电子商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需要将其从事经营活动的多个网络经营场所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允许将经常居住地登记为住所,个人住所所在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其登记机关。
但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仅可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其住宅房屋用途用于从事线下生产经营活动并应作出相关承诺。登记机关要在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后标注“(仅限于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
电商法的实施并没有让代购群体都打退堂鼓。有的人想要借此走向正规化,从朋友圈的“小打小闹”变成一个真正个体户,也有人想要借此突破创业瓶颈,寻求一个更广阔更官方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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