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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如何定罪量刑

2019-01-11 18:09 来源:互联网整理 责任编辑:WB001 字体: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如何定罪量刑

  编者按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无论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还是让人民群众增强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都需要通过案件来实现,特别是办理质量高的典型、疑难案件作用发挥更为显著。新的一年,本报特设“实务·案例”版,意在剖析典型案件,努力提升服务司法办案专业化,欢迎广大检察人员提供典型、疑难案例分析文章。本期聚焦的是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件的证据收集、证明标准与法律适用等问题,敬请关注。

  研讨问题:

  交通肇事逃逸的证据标准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因果关系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情形的法律适用

  【基本案情】

  2013年7月9日21时30分,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的重型水泥罐车沿城市外环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某路口附近,遇步行横过马路的张某某,由于李某某采取措施不当,将张某某撞倒。李某某停车看到张某某倒地不起后,即驾车驶离现场,后将车辆停靠距事故现场100米处非机动车道上。21时45分许,周某某驾驶一辆轻型货车又将张某某碾压,后周某某驾车驶离现场。21时55分,张某某同乡报警,交警随后到达事故现场,现场勘查完毕后,在距离肇事车辆30米处路边发现李某某,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某市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某尸体进行鉴定,认定张某某被货车碾压时处于生存状态,因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脏器损伤死亡。其中,对于李某某的责任,该市某交通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典型案例传真

  明确证据标准 完善证据体系

  □陈赛

  ◎公诉人要将案件焦点集中在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上,充分利用退查、自查方法,围绕逃逸、致死、因果关系、介入因素等方面展开完善证据工作。

  ◎明确认定事实的证据标准、适用法律的法理标准,梳理出完整的证据体系,明确认定法定情节的法律依据。

  ◎检察机关要将庭审讯问与举证相互结合,证明犯罪。对于被告人当庭辩解违背常理部分,无需追求被告人当庭改变供述而承认公诉人的指控,在庭审讯问时能够明确被告人客观行为构成即可,待举证环节可以综合全案证据进行证明。

  【要旨】

  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包含两节需要证明的事实,一是行为人有逃逸行为,二是有致人死亡的后果。关于第一节事实,判断行为人是否逃逸的标准,不以事故发生后行为人距离事故现场远近为标准,应以其主观上是否有逃避处罚的目的,客观上是否“离开”现场为标准。关于第二节事实,判断是否因逃逸致人死亡,需要证明三点:被害人被撞击后是否处于生存状态、死亡结果与交通事故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被害人如被及时送医是否有生还可能。

  【指控与证明犯罪】

  公安机关以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某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起诉意见书认为李某某行为系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未认定逃逸致人死亡情节。

  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认为李某某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符合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情节,应当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为了夯实证据基础,公诉人围绕两个争议点复核关键证据。一是认定李某某逃逸的证据。李某某供述显示,事故发生后其将车辆驶离现场100米处并给车队队长王某打电话,央求王某帮助其逃避责任。二是认定李某某逃逸致人死亡的证据。法医出具的书面死因司法鉴定意见显示,被害人被车辆碾压时处于生存状态,因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脏器损伤死亡。2013年11月6日,某区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

  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指控李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具备逃逸致人死亡的情节。关于逃逸的情节,通过讯问公诉人向法庭展示了三个事实:被害人被撞击后处于生存状态、被告人没有施救、被告人离开现场。关于致人死亡的情节,公诉人通过讯问意在告知法庭:被告人有能力、有义务预见到自己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遭遇二次碾压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对此,李某某表示对起诉书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罪没有异议,但其不属于逃逸致人死亡。辩护人亦同意李某某自辩意见。

  法庭举证阶段:公诉人出示了四组证据:一是关于被告人主体身份的证据,证实其给某车队开水泥罐车。二是关于交通事故过程的证据,证实被告人撞击被害人后不予施救,被害人遭遇二次碾压后死亡。三是关于被告人逃逸的证据。主要包括抓获被告人的两名民警的证言等。四是关于死亡结果与逃逸行为有因果关系的证据。包括专家意见书、鉴定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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