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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证据真假难辨 转账截图等如何采信?

2019-01-25 05:03 来源:互联网整理 责任编辑:WB001 字体:

  修订民事诉讼法,明确电子数据为一种独立证据类型

  2015年

  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电子数据的定义和范围作出了规定

  2015年

  2004年8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的电子签名法,规定数据电文的认证和使用等

  2018年9月

  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审查作出指引和规定

  ■互联网时代,大量交易、交往只在网上留痕,由此产生的“电子数据”,对传统意义上的“书面”“原件”“文书”等证据概念产生了冲击。近年来涉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案件增长迅速。

  ■网络电子数据在案件审理中如何被采信?广州市南沙区法院尝试勾画一条电子数据举证认证的实操“路线图”。

  ■电子数据证据真假难辨,认证如何进行

  广州的杨先生决定拿出7万元,购买广东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0.05%的股权。谁料,合同签了,钱也付了,对方却耍起了赖!

  前阵子,这样一起纠纷摆到了广州市南沙区法院法官的案头。案情并不复杂,可杨先生买股权的钱,用了微信和支付宝转账。这要是以前,面对原告杨先生提交的支付转账截图,主审法官肯定会左右为难,因为截图可以通过手机软件篡改甚至伪造,这是电子数据的天然软肋。

  从公开的裁判文书中来看,类似案件在各地法院并不少见。以广州南沙区为例,涉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案件增长迅速,2017年案件数量比2016年增长130%,涉案金额达6803万元。

  在多数人的印象中,倘若有人赖账不还,最直接的办法,就是当庭拿出他亲笔签名的借条,白纸黑字,纵使造假也逃不过专业鉴定者的火眼金睛。不过,随着社会发展,这种场景越来越少了。“如今更多商事主体为追求效率、降低成本,直接在网上达成了协议。微信、QQ、电子邮件等电子证据越来越成为认定案件关键事实的主要证据,在部分案件中,甚至是当事人证明自己主张的唯一证据。”南沙区法院副院长李胜介绍。

  对此,在民事诉讼方面,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确定电子数据作为独立证据形式的法定地位。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明确了电子数据的概念和范围。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审查作出指引和规定。广州市南沙区法院也在2018年7月探索出台《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

  在前述案件中,根据《规程》和相关规定,法官让原告杨先生提交了微信钱包里的交易记录,确定了转账接收对象的微信号;再当场通过微信搜索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锋某的手机号,搜索出的微信号和头像也完全吻合,而且该号码也是锋某留在股权转让合同上的号码。几相印证,基本认定了杨先生所述为真,其要求退回投资款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的诉求,理应得到支持。

  ■探索证明“网上的你”就是“现实的你”

  由于网络身份的虚拟性,采信电子证据时要解决的首要难点,是证明在网上和我发生联系的那个“你”,就是真实的“你”。

  根据相关法规和《规程》,南沙区法院围绕当事双方身份确认的问题作出了规定。法官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在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运用高度盖然性原则,对微信、QQ等使用者的身份进行分析认定。

  2017年6月,新婚在即的佛山女子刘某通过微信,向一家蜜月公司的负责人曾某转账3.44万元,订购了6天5晚冲绳游轮游的服务。此后,服务项目因海上强风大浪被迫取消,而曾某却未全额退还刘某支付的预付款。

  承办此案的南沙区法院商事庭法官李嘉亮说,原告刘某出示的证据只有与一个微信号的聊天记录,虽然与她反映的事实一致,但如何证明这个微信号就是曾某本人?通过该蜜月公司在工商局的备案联系电话搜索添加微信好友,显示出的微信号与原告出示的头像、昵称均一致。考虑到该蜜月公司是一人公司,曾某是唯一股东,李嘉亮采信了聊天记录反映的内容。

  解决了“人对不对”,紧跟着就是“事对不对”。李胜说:“根据现有规定和《规程》,一方面我要提供完整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证明我说的是真的;另一方面,当你不承认我说的内容,说我提交的这些记录、截图是篡改的、伪造的,那就有义务提供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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