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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环资案裁判标准引导公众树立环保意识

2019-03-04 04:07 来源:互联网整理 责任编辑:WB001 字体:

  统一环资案裁判标准引导公众树立环保意识
  最高法发布十个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

  □ 本报记者 张晨

  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十个人民法院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河北19人偷挖管道非法排污致人死亡案”等倍受舆论关注的案件入选。《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此次发布的十个典型案例侧重于生态环境保护,涉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水、土壤污染等突出环境问题,加强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等重点区域的生态环境治理,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与建设美丽乡村,推动企业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实现保障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促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生态修复相协调。

  最高法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王旭光介绍说,这十个典型案例类型包括私益诉讼、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涉及刑事、民事、行政三种责任形式,对于统一环境资源案件裁判标准,完善审理规则,发挥司法的评价指引和政策形成功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对于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犯罪严惩重罚

  【基本案情】2015年2月,被告人董传桥等人租用停车场地挖设隐蔽排污管道,连接到河北省蠡县城市下水管网,将2816.84万吨废碱液排放至下水管网。2015年5月16日、17日,被告人石玉国等人经暗道排放100余吨废碱液至城市下水管网,18日上午,又将30余吨废盐酸排放至暗道。当日下午1时许,停车场及周边下水道大量废水外溢,并产生大量硫化氢气体,致停车场西侧经营饭店的被害人李强被熏倒,经抢救无效死亡。

  【裁判结果】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涉案废碱液、废盐酸均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属危险废物。被告人董传桥等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董传桥等人非法排放废碱液,娄贺等人非法排放废盐酸,均对李强硫化氢中毒死亡这一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应对李强的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董传桥等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对一审刑事判决部分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告人董传桥等19人分别违法排放的废酸与废碱产生化学反应,致人死亡,后果特别严重。人民法院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刑事审判的惩治和教育功能,结合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法认定提供、运输、排放、倾倒、处置等环节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重判处刑罚。本案的审理和判决对于斩断危险废物非法经营地下产业链条、震慑潜在的污染者具有典型意义。

  破解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中的“邻避”困境

  【基本案情】光大常高新环保能源(常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公司)拟在江苏省常州市投资兴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BOT项目,先后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报送材料,申请环境评价许可。江苏省环保厅经审查作出同意的《批复》。德科公司作为案涉项目附近经营化妆品添加剂制造的已停产企业,不服该《批复》,向环保部申请行政复议。环保部维持了《批复》。

  【裁判结果】进入司法程序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二审均驳回了德科公司的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德科公司并非案涉项目厂界周围的环境敏感保护目标,且当时处于停产状态,依法裁定驳回德科公司的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本案的审理对于如何依法破解“邻避”困境提供了解决路径。即对于此类具有公共利益性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充分保障公众参与权,尽可能防止或者减轻项目对周围生态环境的影响;当地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则应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公众参与权、维护自身合法环境权益。

  实现环境公益诉讼的预防和修复功能

  【基本案情】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因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玻璃窑炉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并拒不改正等行为,被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环境保护局分4次罚款共计1289万元。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提起诉讼后,方圆公司缴纳行政罚款共计1281万元,随后,加快脱硝脱硫除尘改造提升进程,通过环保验收并取得排污许可证。环保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接受一审法院委托,按照虚拟治理成本法,将方圆公司自行政处罚认定损害发生之日至环保达标之日造成的环境损害数额评估为154.9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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