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3月14日电 针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为何多发易发”的提问,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孙谦对此进行了回应。
资料图:工作人员集中销毁假冒伪劣食品。 中新社发 郝群英 摄
孙谦指出,第一,受暴利驱动。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的成本通常很低,但推出市场后却可以赚取高额非法利润。如河北省廊坊市检察院办案中发现,有一种假海木耳,原料只需要焦糖色、氯化钙和海藻酸钠三种添加剂,就可以制作出几可乱真的“海木耳”,这样的假“海木耳”一斤的成本大约只有0.5元,随便一个小出租房便可作为生产场所,而制成后流入市场每斤价格可达8元。同时,一些不法分子为获取更多利润,利用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省掉了实体店销售产生的房租、水电等各方面支出,极大降低了成本,如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检察院近年办理的涉及到利用微信销售假药的58件案件中,犯罪分子仅利用微信销售平台销售,没有正式店面的案例有23个,约占40%,其成本比传统网络销售更为低廉。不少犯罪嫌疑人认为犯罪有暴利可图,选择铤而走险,即使受到处罚,也难免再犯。
第二,制假售假仍有市场。我国人口众多,消费需求个性化、多样化长期存在,优质优价与低质低价商品都有市场。一些消费者贪图便宜,为制假售假提供了空间。
第三,不法分子多选在偏远地区作案。不法分子大多租住偏远的城乡接合部、乡镇、农村的房屋作案,涉案人员往往使用化名或者以住宿为名租赁房屋,导致制假售假的地点屡禁不止。
第四,网店卖家弄虚作假不易被发现。如网店卖家付款雇佣“刷客”假扮顾客购买商品,并作出虚假好评,从而提高店铺等级、销量和搜索排名,利用买家从众心理,使其盲目跟风购买,不对商品真伪和质量进行鉴别,极易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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