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在京举行,本次会议对民法典合同编草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进行了二审。民法典各分编的草案已于今年8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地方人大、中央有关部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有关社会团体征求意见,并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截至2018年11月3日征求意见截止,共收到公众意见437986条,这是近几年来公众提出意见最多的一部法律。
合同编
旅客需对应座位号乘车
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合同法,共23章428条。合同编草案在总结合同法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借鉴国际立法经验,结合民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进一步补充完善了合同制度。草案共28章519条。《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初次审议后,公众针对合同编草案的意见共2927条。
实名客票可挂失补办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专门规定了客运合同。一些意见提出,近年来客运合同领域出现不少新问题,一方面,不时发生旅客霸座、强抢方向盘、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运输措施等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恶劣行为;另一方面,也存在因承运人履行安全运输义务不到位导致时常发生安全事故,以及承运人通过收取高额挂失补办费的名义变相再次收取票款等损害旅客合法权益的情形。
草案二审稿明确,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承运。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条件运输旅客。
此外,还明确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要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明确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遇有不能正常运输的特殊情形和重要事由,承运人应当及时告知旅客并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有意见指出,实践中,任意违反合同,干涉合同订立履行的情况时有发生,不利于构建诚信社会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建议对此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的二审稿中新增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针对格式合同问题,草案二审稿也进行了修改。草案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有意见提出,本条规定旨在保护处于弱势的格式条款相对方利益,在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的情形下,应当由格式条款相对方决定该条款是否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草案二审稿将上述条款中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修改为“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助残”列入不可撤销赠与
草案第四百四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有的常委会委员认为,为了体现对残疾人权益的保护,解决实践中存在的虚假助残捐赠问题,有必要在不可撤销的赠与情形中增加“助残”。
草案二审稿在上述条款中增加了“助残”情形。此外还明确,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在保证方面的推定方面,草案二审稿也进行了修改。草案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但是自然人之间的保证合同除外。
有意见提出,连带责任保证是一种加重保证人责任的保证方式,原则上宜由当事人明确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一概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会加重实践中因互相担保或者连环担保导致资不抵债或者破产的问题,影响正常的生活和经营秩序。草案二审稿明确,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公布服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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