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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母报仇”于法于情皆不可恕

2019-01-12 10:06 来源:互联网整理 责任编辑:WB001 字体:

  “替母报仇”于法于情皆不可恕
  张扣扣杀人案一审宣判专家解读

  □ 本报记者  余东明

  □ 本报实习生 张海燕

  1月8日,备受关注的陕西张扣扣杀人案在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

 

  经过一天的审理,法庭当庭一审宣判:张扣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张扣扣不服一审判决,当庭表示要上诉。

  据悉,2018年除夕,张扣扣接连持刀捅死邻居王家大儿子王校军、三儿子王正军及老父亲三人,并用汽油点燃王校军的汽车。

  从案发伊始,张扣扣“替母报仇”一直深处舆论漩涡。有网友认为,张扣扣杀人案是“孝子报仇”,被涂抹上“孝道侠义”的色彩。在法院判决后,依然有人呼吁应当轻判。也有人认为,张扣扣背负三条人命,不可饶恕。

  对于舆论场上的诸多疑问,《法制日报》记者近日采访了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副教授马寅翔,对张扣扣案进行了详细解读。

  根据起诉书,案发时正值2018年大年三十中午,三民村村民祭祖返回之际,被告人张扣扣头戴黑色长檐帽子、面戴深色口罩、脖缠粉色T恤,突然窜入人群,手持事先准备的单刃尖刀,首先对毫无防备的王正军进行割喉、捅刺致其倒地;在众人惊慌逃散时追上王校军捅刺其胸部,并将其追至路边水沟中反复戳刺其要害部位,将其杀死后又迅速返回对王正军进行第二次捅刺;接着窜入王自新家院中,对王自新反复捅刺致其当场死亡。后返回自家,取出事先准备好的菜刀及自制汽油燃烧瓶,到被害人王校军的小轿车停放处,对该车进行砍击、燃烧,并对前来阻止的村民持枪威胁。

  法院查明:被告人张扣扣家与被害人王自新家系邻居。1996年8月27日,因邻里纠纷,王自新三子王正军(时年17岁)故意伤害致张扣扣之母汪秀萍死亡。同年12月5日,王正军被原南郑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此后,两家未发生新的冲突,但张扣扣对其母亲被伤害致死心怀怨恨,加之工作、生活长期不如意,心理逐渐失衡。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扣扣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杀人后故意焚烧他人车辆,造成财物损失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杀人犯意坚决,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本案虽然事出有因,张扣扣系初犯且有自首情节,但是依法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解读

  刑法专家:

  张扣扣杀人属预谋性犯罪

  记者:22年前的案子对今天的张扣扣杀人案会有什么影响?

  马寅翔:22年前母亲被害的案件成为张扣扣杀人案的直接诱因,但从张扣扣实施的杀人、毁坏财物等犯罪行为来看,已经超出了单纯为母报仇的限度,且属于预谋性犯罪。

  记者:一审判处张扣扣死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马寅翔:从报道事实看,张扣扣是为了替母亲报仇而实施的杀人行为,原本这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酌定量刑情节,但由于张扣扣杀死3人的罪行极其严重,且是有预谋地实施。因此,即使在具有自首这一法定量刑情节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依旧没有从轻处罚,而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符合刑法关于死刑适用条件的规定。

  记者:在朴素的人伦价值观和法理发生冲突时,法律应当如何裁决?

  马寅翔:张扣扣的行为明显属于借复仇之名过度滥杀,对其判处死刑并不存在人情与法理冲突。

  记者:您认为这种行为会产生什么社会影响?

  马寅翔:如果当年张扣扣母亲被害后,社会能够对被害人家属多一些关爱,可能第二起悲剧就不会发生。这种行为再次提醒社会管理者应注重化解矛盾,如果矛盾化解不好,被害人的亲属很可能会觉得受到社会不公正对待,从而产生反社会心理,最终肆意报复他人,甚至是社会。

  记者:同样是为母复仇,张扣扣案和于欢案有什么区别?为什么于欢案可以获得减刑?

  马寅翔:虽然看起来都涉及母亲,但于欢案的主要特点是正在遭受不法侵害,因此存在实施正当防卫的条件,减轻处罚于法有据。而张扣扣案则属于事后报复,且手段凶狠,不存在像于欢案那样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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