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轻药费负担——国家医保局有关负责人就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1月17日电(记者张泉)2018年11月14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方案》。2019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全面部署试点有关工作。国家医保局有关负责人就落实试点改革举措,推进试点有关工作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的背景是什么?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问题。当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看病贵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药品价格虚高。近年来,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不断推进,对促进药价回归合理水平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量价脱钩。普遍只招价格不带量,企业缺乏销量预期,难以实现药价明显下降。二是竞争不足。仿制药质量水平总体偏低,难以与原研药在同一水平上公平竞争,部分原研药品种价格长期明显高于周边国家和地区,“专利悬崖”迟迟未在中国发生。三是采购分散。采购层级较低,用量分散,导致议价能力不足,同时区域政策差异,影响了统一市场形成,弱化了市场竞争机制。四是政策缺乏协同。药品采购、使用、医保支付、货款结算等措施衔接配合不够,难以协同发挥作用。
当前,药品集中采购的制度环境发生了积极变化: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取得明显进展,部分仿制药达到和原研药质量疗效一致水平,为公平竞争提供了质量基础;按照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理顺了药品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和医保基金支付等的管理体制;以抗癌药减税为契机实施降价“组合拳”,形成了降低药价的政策环境和舆论氛围,社会对使用价格适宜的优质仿制药关注程度明显提高。这些变化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
问:国家试点的目标任务、总体思路是什么?具体措施有哪些?
答:试点有四项目标任务:一是实现药价明显降低,减轻患者药费负担;二是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净化流通环境,改善行业生态;三是引导医疗机构规范用药,支持公立医院改革;四是探索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本次试点按照“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组织实施。一是国家组织。由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等国家有关部门成立国家试点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拟定基本政策、范围和要求,发挥组织协调的作用,推动试点城市形成联盟。二是联盟采购。以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11个城市的公立医疗机构为集中采购主体,组成采购联盟,各试点城市委派代表组成联合采购办公室,汇集需求和力量,提高谈判议价能力。三是平台操作。试点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委托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及其阳光采购平台,承担具体集中采购工作,依法依规实施集中采购工作。
本次试点注意做好顶层设计。针对既往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方案设计上坚持质量标准,坚持“带量采购”,坚持公平竞争,坚持“联盟采购”。
问:如何以三医联动推动试点政策的落地?
答:医疗保障、卫生健康、药监等部门围绕“保证使用、确保质量、保障供应、保证回款”,完善有关政策,实现部门协同,形成三医联动,推动试点政策的落地。
医保方面:一是出台支付标准政策,明确医保对同一通用名不同商品名的药品,原则上按相同支付标准支付的操作细则及过渡期政策,引导参保人合理用药。二是预付药款,在总额预算基础上,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30%提前预付医疗机构,推动医疗机构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减轻药企交易成本。三是对规范使用中选药品的医院,中选药品品种对应的总额预算不做调减,降低药价挤出的水分,用于推进医院薪酬分配制度等改革,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医疗方面:鼓励使用集中采购中选的药品,将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对于不按规定采购、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在医保总额指标、对公立医院改革的奖补资金、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保定点资格、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惩戒。对不按规定使用药品的医务人员,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相应条款严肃处理。进一步完善药品临床应用指南,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测,严格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加强医师和药师宣传培训,组织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促进科学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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