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本月开始实施
6岁以上儿童要按性别区分生活区域
本报讯(记者叶晓彦)今天上午,记者从民政部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全国首部关于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规章《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本月开始实施。该办法规定,要保存福利院儿童随身携带的能够标识其身份或者具有纪念价值的物品,以便长大后寻亲。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王金华介绍,目前,全国共有孤儿34.3万人,共有福利机构1217家,在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约6.8万人,占了不到20%。
办法明确,除传统上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父母死亡或者宣告失踪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外,办法将收留抚养儿童的范围作了扩大,包括了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经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需要集中供养的未满16周岁的特困儿童;法律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其他儿童。同时,办法还明确,儿童福利机构可以接受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委托,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责任的儿童。
办法明确了儿童福利机构在入院筛查、户口登记、生活照料、医疗服务、康复服务、教育服务、依法送养、儿童离院、成年安置等方面服务内容及具体要求。如规定了儿童福利机构接收儿童后,应当及时送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和传染病检查;要根据儿童的残疾状况提供有针对性的康复服务;规定了除重度残疾儿童外,对于6周岁以上儿童,儿童福利机构要按照性别区分生活区域;女童必须由女性工作人员提供生活照料服务等内容。
办法规定了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食品、应急、财务、档案管理、信息化等相关制度,并逐一进行了细化明确。例如,规定了儿童福利机构要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楼道、食堂、观察室以及儿童康复、教育等区域安装具有存储功能的视频监控系统,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3个月;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做好巡查记录,在交接班时重点交接患病等特殊状况儿童;要建立儿童个人档案,做到一人一档,要保存儿童随身携带的能够标识其身份或者具有纪念价值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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