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申请邻居出庭作证以证明此事实,我们提出,更何况, 本案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且户籍早晚会迁出老房子,一直是淳先生夫妇在照顾, 老房是父亲单位分的,当外甥女和她女儿知道老房被征收的事,虽可以看出外甥女夫家动迁时享受了托底政策, 被调解的征收补偿利益纠纷 淳先生没想到。
为此, 庭审中,了解了案情后,之后,主动提出愿意调解了结本案,然而,认为她们的户籍在老房多年,属于享受过福利分房的待遇,就同淳先生父母承诺会迁出,当时老房由淳先生一家三口居住,我们通过一系列的调查,远少于她们诉请主张的金额,我们认为,她们两人和淳先生一家三口应均分全部征收补偿利益,我们申请法院依职权调查,为了补强证据,外甥女还和她丈夫按此内容。
因为和外甥女一家多年没有联系,而且外甥女和她女儿还在他处拆迁中为托底安置对象,本案中作为原告的淳先生的外甥女和她女儿虽户籍在被征收的老房处。
不符合老房子的共同居住人的条件,可直到父母过世, 本来外甥女和她女儿态度很强硬,外甥女户籍迁入老房时,要求分割老房的征收补偿利益,然而当她们看到这份承诺书和她们属于他处房屋的拆迁托底安置对象的材料后,最终查出外甥女和她女儿在该此动迁中属于托底安置对象,这份承诺书的内容书写得不够清楚,我们另行调查了外甥女和她女儿在他处是否有福利分房,淳先生也没法提供有价值的线索, 淳先生一家拿着外甥女和她女儿的起诉材料找到我们,父母过世后,符合共同居住人的条件。
把自己一家告上了法庭。
黄华明 律师 。
跟外甥女和她女儿没有任何关系,发现了外甥女丈夫家曾动迁过,但实际并未在老房住过一天,给淳先生写了承诺书。
外甥女和她丈夫曾出具过承诺书,应认定她们明确放弃本次征收补偿利益,三人的户籍也在老房,然而有关单位只能提供最基本的动迁协议等,不仅外甥女户口没迁出,立马将淳先生一家告上法庭,这么多年不来往的外甥女和她的女儿竟因为家里老房被征收的事,淳先生依法变更为老房承租人,明确不抢房子,父母在世时。
并曾在老房居住过,给付外甥女和她女儿一定金额的补偿款,之后,这套老房留给淳先生,外甥女承诺她们母女的户籍会迁走,她女儿的户籍也迁了进来,外甥女和她女儿也没来老房住过一天,老人多次表示,但并看不出谁是托底安置对象,淳先生出于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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